板上各位大大好,这礼拜就要举行司法特考了,在此先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题名,大家一起
当同学。
想询问法官法内有关法官评鉴决议作成之问题
依照法官法41条1项,“除本法另有规定者,以委员总人数1/2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
行之。”这项是原则
但同条2、3项另外规定了37、38、39条评鉴之决议方式,属第1项所提之本法另有规定。
那我想请问,法官评鉴之决议在法官法中好像也只有37、38、39条
那41条1项的原则规定是用在哪些时候?
31条3项的法官评鉴委员会“意见”算是委员会之决议吗?
还是33条2项关于委员之回避,应以委员会决议行之而适用41条1项?
还请板上各位大大能为小弟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