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ychang1988 (花雪)》之铭言:
: 题目:
: 甲夫乙妻约定以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二人之共同财产为1000万元,若甲死亡,
: 除乙之外另有A子为其继承人,则乙可分得若干遗产?
: 官方答案给的是(C)750万
: 乙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先取得半数的财产(500万元),
: 再与A依继承之规定,均分剩下的500万元(所以再分得250万)
: 我有疑问的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取得的500万也叫“遗产”吗?
: “遗产”不是只算依继承之规定取得的250万吗?
: 还是我想太多了?
想太多了
遗产就只是人死后遗留下的财产
依继承之规定取得只是遗产分配的一种方式
并非继承取得的财产才能叫遗产
遗产在人死时就存在了
否则
第 1149 条
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应由亲属会议依其所受扶养之程度及其他关
系,酌给遗产。
第 1150 条
关于遗产管理、分割及执行遗嘱之费用,由遗产中支付之。但因继承人之
过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1156 条
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等等法条用“遗产”不就都是错的???
因为不是继承人拿到的都不能叫遗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