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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于民国 100 年 1 月 1 日结婚,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
结婚时甲有财产 100 万元,乙有财产 200 万元。
101 年 1 月 1 日两人改用法定财产制,
此时甲有财产 150 万元(含结婚时财产),乙有220 万元(含结婚时财产)。
甲、乙于 102 年 2 月 1 日协议离婚,
甲此时财产有 200 万元(含结婚时财产),
乙则因理财不慎,积极财产仍维持 220 万元(含结婚时财产),却有债务 20 万元。
以上均非因继承、无偿取得之财产或慰抚金。
乙得向甲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之金额为若干?
答案是25万
感觉这题很简单。问这好像很白痴
但想了一下还是不懂
改用法定财产制的前财产不是算婚前财产
所以本案
甲的婚后财产50万
乙-20万
所以差额半数35万
请问各位错在哪呢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