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司律一试民法第33题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6-08-07 18:12:30
※ 引述《jaychang1988 (花雪)》之铭言:
: 题目:
: 甲夫乙妻约定以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二人之共同财产为1000万元,若甲死亡,
: 除乙之外另有A子为其继承人,则乙可分得若干遗产?
: 官方答案给的是(C)750万
: 乙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先取得半数的财产(500万元),
: 再与A依继承之规定,均分剩下的500万元(所以再分得250万)
: 我有疑问的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取得的500万也叫“遗产”吗?
财政部说他不是遗产,因为那一半不用课税
夫妻财产采共同财产制经依非讼事件法登记有案者,
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规定,
得以共同财产之半数列为遗产课税,
惟如有同法条第3项规定之情形时,
应以生存之他方对共同财产得请求之数额以外之财产,
列为遗产课税
(财政部70/01/07台财税第30119号函)
财政部说的,不知道大师/考选部能否接受?
从赠与及遗产税法(遗产定义)+民法整个体系来看,也许是一招
: “遗产”不是只算依继承之规定取得的250万吗?
: 还是我想太多了?
有强者要去释疑吗
作者: DEATHorz (风之飘邈)   2016-08-07 18:17:00
请借我转去作释疑内容^^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8-07 22:56:00
那跟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性质是一样的,是债权而不是遗产。所以,才不必计入遗产总额里。连一分钱都不放过的国税局都不认为那是遗产了。
作者: simplegray (昆山片玉)   2016-08-08 13:54:00
函示没说不是遗产,只是不用列入课税范围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6-08-08 22:57:00
不对喔 "依本法规定" 而不是 "全部遗产 课征遗产税"
作者: simplegray (昆山片玉)   2016-08-09 10:50:00
同楼上k大见解。课税客体跟是否是遗产无必然关系“依本法规定”就是看该法对于哪些部分要课遗产税而已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6-08-09 22:26:00
遗产可能课税可能不课税端看税法规定 所以有课的是遗产但是无法反推没课的就不是遗产..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6-08-10 14:29:00
蛮有道理的,所以要以这个理由去申请,难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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