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ychang1988 (花雪)》之铭言:
: 题目:
: 甲夫乙妻约定以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二人之共同财产为1000万元,若甲死亡,
: 除乙之外另有A子为其继承人,则乙可分得若干遗产?
: 官方答案给的是(C)750万
: 乙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先取得半数的财产(500万元),
: 再与A依继承之规定,均分剩下的500万元(所以再分得250万)
: 我有疑问的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取得的500万也叫“遗产”吗?
财政部说他不是遗产,因为那一半不用课税
夫妻财产采共同财产制经依非讼事件法登记有案者,
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规定,
得以共同财产之半数列为遗产课税,
惟如有同法条第3项规定之情形时,
应以生存之他方对共同财产得请求之数额以外之财产,
列为遗产课税
(财政部70/01/07台财税第30119号函)
财政部说的,不知道大师/考选部能否接受?
从赠与及遗产税法(遗产定义)+民法整个体系来看,也许是一招
: “遗产”不是只算依继承之规定取得的250万吗?
: 还是我想太多了?
有强者要去释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