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
向A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
并于受益栏写"妻"
投保3年后离婚
甲离婚后与丙结婚
甲死亡
下列关于受益人叙述,何者正确?
A.甲乙离婚后,因乙丧失保险利益,故乙不得请领保险金
B.甲乙离婚后,甲并未变更受益人为丙,故保险金应交付契约定立时妻子乙
C.甲死亡时与其有夫妻关系者为丙,丙对甲有保险利益,故应为受益人
D.衡诸契约订立时甲指定"妻"为受益人之真意,应系保障甲身故时具婚姻关系之妻
故受益人应为丙
我觉得答案是B
但考选部给D
B是实务见解
74年民一自0104号复台高院认为
受益人来自保险契约的指定,非身分关系
除非要保人以保险法111条第一项
以契约或遗瞩另行变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益权,以告确定
大家觉得勒?
作者:
fge16 ( TT)
2016-08-07 16:11:00我直接写B !也纳闷
作者: haohaobobo 2016-08-07 16:11:00
话说怎么这题没像今年流行的加上最、完全正确的字样啊
作者:
osee (os)
2016-08-07 16:12:00我记得实例题也写过前妻的答案 除非有变更受益人以前我自己推论也是写D比较合理 后来看过答案才硬改的
哈哈 发现大家都把疑问点出来了,明明选择就应该是实务答应为主才是标准,谁知道呢
作者:
osee (os)
2016-08-07 16:13:00结果这次答案又变回去了 ㄎㄎ
作者: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8-07 16:14:00权衡之下我选D
作者:
zzzmamie (Mamie)
2016-08-07 16:17:00上课教D 觉得没问题保险实务本来就很多不一样的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8-07 16:22:00订立保险契约时要保人意思表示所指的“妻”是投保时的妻子,也就是后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前妻。
作者:
yukionly (张YUKI)
2016-08-07 16:23:00选b哭哭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8-07 16:24:00后来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同一人)并没有再作变更受益人的动作。
作者: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8-07 16:26:00如再婚,保险金给前妻,后妻争执的可能性很高
这题争议大的,好像上述实务见解是前妻,但学者都是D
作者: skening (阿wing) 2016-08-07 16:38:00
有人要去适宜吗疑xd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08-07 16:48:00实务见解说未变更受益人也未再婚,所以给前妻。反面推论如再婚就给现妻,学说也是一致看法。
作者:
fge16 ( TT)
2016-08-07 16:51:00嗯 !所以这题就算了
作者:
cipc444 (宋亏西)
2016-08-07 16:55:00争议哪里大了 你要看有没有再婚啊 没再婚当然给前妻
作者:
cipc444 (宋亏西)
2016-08-07 17:02:00如果没有再婚的话 才有两说争议 受益权的判断时点如果有再婚的话 事故发生时说解出来就是丙妻受益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08-07 17:03:00顶多就BD都给分,AC就洗洗睡了。受益人不用保险利益是实
作者:
cipc444 (宋亏西)
2016-08-07 17:03:00然后订约时说 会你至当事人真意 所以还是丙妻拿
作者:
cipc444 (宋亏西)
2016-08-07 17:05:00如果有再婚 你用最高法院的订约时说 还是会去拟制真意认为是类名指定 答案得出来就是D所以D就是实务见解齁 哪是学说见解
真的想清楚就去释疑,因为看目前推文的大大们,两边各有其理,只是肯定不是AC是大家有共识的
作者:
cipc444 (宋亏西)
2016-08-07 17:09:00不是啊 你用最高院的订约时说 那就要拟制订约时的真意契约上是类名指定啊 你怎么会拟制成具名指定的乙啦如果你觉得要用事故发生时说 那事故发生时的妻也是丙啊结论就是两说得出来的答案都是丙
作者:
cipc444 (宋亏西)
2016-08-07 17:14:00你引的实务见解 受益权来自契约非身份关系是用来解决 契约上受益人类名指定继承人 抛弃继承的问题江朝国老师 叶启周老师 都有提到这个分类受益人的受益来自契约指定 根本题无关啊你要去讨论的是“指定的是谁”“何时指定”受益来自于契约指定 问题是指定的是谁?懂吗?所以才会有两个不同的时点说法 然后类名具名的问题你一直强调受益来自契约非身份关系 根本题哪里有关系?
记得叶老师有说过这个分类,不过忘了,要再翻下他的书@@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6-08-07 17:47:00
选B+1
作者:
jolycoco (要去哪里领500?)
2016-08-07 17:53:00实务说B喔,这题可以吵送分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6-08-07 17:58:00
一试选的是实务,不是学者
作者:
tesc (new me)
2016-08-07 18:10:00刘律师的保险法有讲到,是D
上课是d没错。但是考试不是说实务见解是b?而且有说以实务见解为准啊!谁要去释疑看看?
作者: flyjames (吊嘎英) 2016-08-07 18:25:00
选D才符合当事人真意吧
作者:
kude (云且留住)
2016-08-07 18:43:00实务见解的案例是未结婚,如果已再婚如果还是前妻才奇怪吧
硬要扯当事人真意的话,我是觉得B跟D其实都解释得通不过实务见解似乎比较偏B(97台上2087),不知道有没有释疑的机会@@
对题目真的有疑惑,怎样都找不到正解,就只好声请释疑搂,至少结果你也尝试做了
作者:
bbbruce (布鲁斯)
2016-08-07 23:53:00B+1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8-08 02:12:00这题高x补习班的老师 有用自身的例子说过他当初也是写妻 后来被他老婆纠正 一定要写她名字不然万一他再婚 她不就拿不到了 老师只好心不甘情不愿把妻擦掉 改成他老婆的名字
作者:
peterman (peterman)
2016-08-08 15:29:00叶老师的文章也是认为要D喔
作者:
kilionng (å …æŒä¿¡å¿µ)
2016-08-08 19:31:00若当事人之本意是乙的话,应该要写乙的姓名而非配偶,故当事人之本意应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配偶之人为受益人
作者:
chimd (RelishRemarkableRide)
2016-08-08 22:46:00程政大上课时讲过完全一样的题目 应该是没有争议空间的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16-08-09 14:46:00我认知的实务是,未再娶是前妻,再娶是新妻...答案D没错,这个没争议吧。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8-09 23:38:00指定妻 为受益人 ,当时配偶为乙会想到 再婚之可能吗?探求当事人真意 应该为乙....或者叫甲起来问我个人觉得这一题有争议 可去申请看看人多好办事 说不一定会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