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
向A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
并于受益栏写"妻"
投保3年后离婚
甲离婚后与丙结婚
甲死亡
下列关于受益人叙述,何者正确?
A.甲乙离婚后,因乙丧失保险利益,故乙不得请领保险金
B.甲乙离婚后,甲并未变更受益人为丙,故保险金应交付契约定立时妻子乙
C.甲死亡时与其有夫妻关系者为丙,丙对甲有保险利益,故应为受益人
D.衡诸契约订立时甲指定"妻"为受益人之真意,应系保障甲身故时具婚姻关系之妻
故受益人应为丙
我觉得答案是B
但考选部给D
B是实务见解
74年民一自0104号复台高院认为
受益人来自保险契约的指定,非身分关系
除非要保人以保险法111条第一项
以契约或遗瞩另行变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益权,以告确定
大家觉得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