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司律一试民法第33题

楼主: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6-08-08 01:31:50
: ※ 引述《jaychang1988 (花雪)》之铭言:
: : 题目:
: : 甲夫乙妻约定以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二人之共同财产为1000万元,若甲死亡,
: : 除乙之外另有A子为其继承人,则乙可分得若干遗产?
: : 官方答案给的是(C)750万
: : 乙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先取得半数的财产(500万元),
: : 再与A依继承之规定,均分剩下的500万元(所以再分得250万)
: : 我有疑问的是,依民法第1039条第1项取得的500万也叫“遗产”吗?
: : “遗产”不是只算依继承之规定取得的250万吗?
: : 还是我想太多了?
【裁判字号】 104,台上,773
再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规定之夫妻剩余财
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对共同生活所为贡献所作
之法律上评价;与继承制度之概括继承权利、义务不同。夫妻剩
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时,属生存配偶对
其以外之继承人主张之债权,与该生存配偶对于先死亡配偶之继
承权,为各别存在的请求权,两者迥不相同,生存配偶并不须与
其他继承人分担该债务,自无使债权、债务混同之问题。又继承
人对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继承人中如对于
被继承人负有债务者,于遗产分割时,应按其债务数额,由该继
承人之应继分内扣还。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
十二条分别定有明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债务时,自亦不生
混同之结果。况被继承人之债权亦属遗产之一部,苟认继承人之
债务得因继承而混同,无异影响其他继承人及债权人之权益。
这篇是在讲混同的问题
不过文义上似乎是在说,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积极财产概属遗产
至于遗产现实分配 是遗产扣除消极财产(负债)之后的事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混同 由应继分中扣还前亦属遗产一部分
那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 当然也不会混同 在分别偿还前 亦属遗产一部分
回归到本题
共同财产分配前是公同共有 没有应有部分的存在 这等于是在说
这1000万都是遗产
不过 更精确应该说 "对1000万公同共有财产之分配权利"才是遗产
个人觉得啦 题目根本是把财产打错 打成遗产了...
作者: haohaobobo   2016-08-08 01:52:00
这题如果出在二试 我想老师应该不意外为何会有人解出不一样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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