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司律一试民法第33题

楼主: orcfighter (...zzzZZZZ)   2016-08-08 02:12:31
这么说好了 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双方的财产
一起加起来使用,所负债务也由共同财产清偿
若是因为单方死亡,就认定共同财产全部都变成对方遗产
这不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例如:假设甲有一千万,乙无财产,双方结婚约定共同财产制
乙先于甲死亡,结果共同财产都变成乙的遗产
1039第三项也指出,如该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
其对于共同财产得“请求“之数额
也是使用请求字眼而非继承字眼
该1039所指的就并非遗产,而是与1030-1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有相类似性质,应可类推适用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08 10:12:00
不奇怪,因为公同共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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