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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请问保障法第26条及第30条时间的疑问
楼主:
amy00921
(et)
2015-11-07 16:36:07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6条第2项提到复审期间,
法令未明定者,自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为二个月。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30条第1项,复审提起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为之。
请问26条是机关处理复审的期间吗?
所以应该是行政处分30日内提复审,
法令未明定机关处理时间,自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个月吗?
法条看不懂,不知道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确的
谢谢大家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1-07 17:31:00
不对 26II是在说明26I的"法定期间",人民申请后到底要经过多久才能说机关不作为? 若法令未另有规定,就是两个月. 也就是超过两个月机关不理你,公务人员才可提起复审,至于提起期限因无处分存在,不适用收受处分起算30天的规定,故似无明文.提起复审后,保训会处理期间依69条,为3(+2)个月.再不服或不做决定,公务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行政诉讼.可以想成复审就是公务人员版本的诉愿,很多地方可以互相比较共通,一起对照记忆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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