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过失+故意不作为题型讨论

楼主: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05:02
首先 先感谢伟大的资本主义
不知为何我在月旦法学数据库 找不到台湾法学的文章
再加上我手边的刑事法书籍和文章都放学校
我只能仅凭记忆打出 若有错误 请多指教
案例事实就很简单 参下列网址: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772
(此网址是老师对该篇判决所写的第2篇文章)
回到本文 面对此争点
老师有提到2种学说
1. 创立新的加重结果犯
过失+故意的类型
此说我没记错的话是引述许玉秀老师的文章
2. 就干净俐落的说 基于刑罚论 不论不作为杀人
最后 老师认为 要检讨危险前行为成立保证人地位的妥当性
这才是关键之处
还有 差点忘了说 老师认为 死亡的因果是要规则到前面那过失行为
最后的最后 其实扑马的课本 都有提到许多结果无价值论学者的看法
这个争点 扑马上课也有提到 书中好像也有这例题
忘记补文章出处了
伤害未遂致死与不作为杀人-简评九八年度台上第三〇八六号判决 台法160期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4-11-07 15:05:00
感恩,该死的资本主义的确很麻烦,很多台法文章要找法源但是法源的法学数据库,北边各校好像只有文化有买啊叹
楼主: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06:00
法源也没有很齐 许恒达老师的文章 他就没有收集齐全本校有XD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7 15:08:00
真的假的xd看来要到贵组厚颜无耻打扰了呜呜
楼主: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11:00
本校位处偏僻 小学校一间啦 只是有幸图书资源还算多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7 15:12:00
真是令人羡慕冏冏,我没跟读书会,也没有收集文章习惯呜不过看来刑法的确很麻烦啊冏(我太废还发文,对不起大家)
楼主: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14:00
看文章只是兴趣 跟考试两回事 文章看太多会走火入魔的~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7 15:15:00
我好像走火入魔多年惹(吐血中)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07 15:19:00
感谢分享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07 16:01:00
请问提到的噗马那部分,是总则还分责?大概哪个章节?因为分责我翻了杀人、伤害都找不到。感觉自己好遭忘记这争点
楼主: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6:02:00
身边没书 我记得是分则 是他上课看到一样的例题 有补充道不过我是2版的刑分 不知道最新的刑分有没直接提到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11-07 16:12:00
话说,sy大你为何把你前篇文删了?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7 16:20:00
因为我的水准跟大家不到一个层次,太弱了,故自删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11-07 16:38:00
怎么这么说,我觉得写满好的啊,真可惜。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07 18:36:00
我的也是2版的,翻不到。可否提示是哪一页?或是讲哪个法条?
楼主: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8:41:00
我的书不在身边 抱歉啊 可能要明天才能告知应该在杀人罪那边 反正就是讲到过失致死和不作为的题目提到
作者: asuka07g   2015-11-09 03:06:00
sy大在高院很多年了,怎么爱删文的个性一直不改?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9 08:07:00
楼上又来乱说了
楼主: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9 10:42:00
抱歉 我是一版 是在第34页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11 15:01:00
谢谢我找机会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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