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先感谢伟大的资本主义
不知为何我在月旦法学数据库 找不到台湾法学的文章
再加上我手边的刑事法书籍和文章都放学校
我只能仅凭记忆打出 若有错误 请多指教
案例事实就很简单 参下列网址: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772
(此网址是老师对该篇判决所写的第2篇文章)
回到本文 面对此争点
老师有提到2种学说
1. 创立新的加重结果犯
过失+故意的类型
此说我没记错的话是引述许玉秀老师的文章
2. 就干净俐落的说 基于刑罚论 不论不作为杀人
最后 老师认为 要检讨危险前行为成立保证人地位的妥当性
这才是关键之处
还有 差点忘了说 老师认为 死亡的因果是要规则到前面那过失行为
最后的最后 其实扑马的课本 都有提到许多结果无价值论学者的看法
这个争点 扑马上课也有提到 书中好像也有这例题
忘记补文章出处了
伤害未遂致死与不作为杀人-简评九八年度台上第三〇八六号判决 台法1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