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传闻例外 159-1 159-2

楼主: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06 21:01:20
159-1第2项规定,依实务见解表示,虽然有证据能力,然而须在审判中给予被告补行诘问
之机会(等于说合法调查),才可以作为裁判依据。(103台上665决)
那我想请问的是:
1.159-1第1项,审判外向法官为之陈述,应该也是一样的道理,必须在审判中让被告有对
质诘问的机会吧?
2.另外,依159-2规定,若要以先前陈述为裁判依据的话,除了可信+必要以外,应该也必
须在审判中给被告有对质诘问之机会吧? 还是我理解有错呢?
可是假如今天159-2的情况,是被告的配偶,审判外有陈述,而审判中许可拒绝证言,那
这样要对质诘问好像也有困难? (不好意思,这似乎要有实际看实务运作比较能理会)
请问要依159-2采先前陈述为裁判依据究竟须否给被告对质诘问呢?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11-06 21:05:00
你不是自己都回答了吗,一个是证据能力一个是合法调查的问题阿. 你的论述不是已经有答案了吗.学法律不要把事情都搞得太复杂,法律人都有这种通病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6 21:16:00
应该是要吧,实务见解包括决议都区分为证据能力vs合法调查,不再采582号两者相混的见解,应该没有再区分吧,至少我上林俊益老师的课不记得还要再细分,请其他大大指教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11-06 21:19:00
那请问楼上,如果配偶行使拒绝证言权呢.嗯? 意外发现我之前回答原PO的问题答错了.呵呵呵,抱歉抱歉,或许是我想得太简单了.请别跟头脑简单的我计较,拍谢XDDD.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6 21:45:00
xd我没有要跟楼上吵的意思啊原po可以用月旦找一下林俊益老师这篇文章无效反诘问法理之援用──你敢说不利我的话,竟不让我反诘问,公平吗?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11-06 21:46:00
没有要吵架啦,我表达得不好,抱歉.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6 21:51:00
不过我只是没考上的废物也许理解有误,还请指教指点
楼主: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06 22:16:00
严重怀疑只有159-1第2项,因为立法太烂,才要求要补行诘问= =http://goo.gl/Dzrjv9 找到这个可以参考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5-11-07 04:46:00
认为已经给机会了,友方证人不会行使拒绝证言一般而言啦。敌性证人行使拒绝证言也怪怪的单纯怕麻烦的就有可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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