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过失+故意不作为题型讨论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11-07 11:49:06
※ 引述《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之铭言:
: 问题:甲于人烟稀少之郊区骑自行车飙速,却在转角时因车速过快煞车不及撞上乙,乙被撞
: 飞,头部撞到电线杆后昏迷倒地流血。甲见四下无人,认识到若不及时将乙送医乙
: 将有生命危险,惟甲心想这样便死无对证,于是不做任何处置即迅速逃离现场,乙
: 至隔天清晨才被发现,送医不治。事后确认,若甲事发时即将乙送医,乙几乎确定
: 可以存活。请问应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 请问大家这题会如何解? 依照我以往的认知,会成立过失伤害+杀人既遂,然后竞合采数
: 罪并罚或不罚前行为是其次。我看101年律师第五题,是类似的情状,刑政大也是这么解
: 。但是我看蔡圣伟老师的书上案例,却是有别于以往认知的解法,让我忍不住思考了很多
: ,跟大家讨论一下。
: 蔡圣伟老师认为,乙确实死于冲撞的伤害,甲嗣后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为不会阻断过失行
: 为的因果与归责,所以会成立过失致死,附带一提同一行为还成立过失伤害。因此最后成
: 立过失致死、过失伤害、杀人既遂三罪,至于如何竞合呢?
: 1.首先,过失致死与过失伤害是行为单数的法条竞合,因此只须论过失致死
: 2.而过失致死的部分不法事实被杀人既遂包含在内,如果真正竞合就会重复评价。
: (把过失致死的不法事实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阶段是造成致命伤害的行为事实,后阶段
: 是逐渐恶化致死的死亡结果。杀人既遂的不法事实包含着后部。)
: 3.因此,276跟271只能成立不真正竞合,但如此一来276不法事实前部会没受到评价,只
: 能以284评价,此时本来被276排挤的284在此“复活”,最后要论数罪、一罪是另一问
: 题。
: 虽然结果看起来跟一开始的解法一样,但蔡圣伟老师有更精致的论理过程,看完不禁赞叹
: ,但还是有一些疑问想跟大家讨论。
: 按照蔡圣伟老师的解法,等于说本题有两个行为都能该当死亡结果。撞到人的行为会成立
: 276,离开现场的行为成立271,这是不作为犯才有的特殊情况吗? 行为复数对于同一客体
: 皆有死亡结果的归责,这在一般情况似乎殊难想像,不知是否有违论罪原则?
: 同样是故意,如果今天甲是以作为再把乙弄死,则作为就有阻断前行为因果与归责的效力
: ,不作为故意则无法吗?
: 假设今天甲的离开现场抱着是有认识过失的主观心态,按照以往解法会成立过失伤害跟遗
: 弃致死,不过若按照蔡圣伟老师的意思,会成立276、284、294,而结果则跟上面一样,
: 284复活然后跟294竞合。
: 重点其实就在于,后阶段的“不作为”,到底有没有切断前阶段因果与归责的效力?
: 各位怎么看?
又是个有趣的刑法问题,这里分享一下个人看法大家参考看看。
先简单回答sony大问的“为什么不讨论遗弃致死?”,因为294条遗弃致死罪是所谓“加
重结果犯”,成立加重结果犯的基本要件是一故意行为+一过失结果,以遗弃致死为例,
必以行为人有“故意之遗弃行为”,而“对于致死之结果有主观上过失”,始得成立。本
例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死亡之结果有预见并容认其发生,显有杀人之故意,故无论以遗弃致
死之余地。
回到本文,先说结论,我个人并不赞同蔡圣伟老师的看法(不过我并没读过蔡老师关于本
例分析的原文,因此以下讨论仅以jay大此文内容为基础,先叙明之),说明如下:
首先,我的一个疑问是为何“嗣后的故意不作为不会阻断前过失行为的因果归责”?其理
论基础何在?Jay大在原文最后也提到“后阶段的不作为到底有没有切断前阶段因果与归
责的效力?”由此可以推断蔡老师在其原文中应该只有结论而没有解释(否则原po也不会
提这个问题)。不过,无论其理由为何,我们可以从蔡老师对案例的分析中大概看出其思
考流程及盲点。
必须先指出的是,我认为本例的问题并不在于“嗣后的故意不作为不会阻断前过失行为的
因果归责”,或者说,这是一个不精确(若不说错误的话)的命题。原文提到,“蔡圣伟
老师认为,乙确实死于冲撞的伤害,甲嗣后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为不会阻断过失行为的因
果与归责,所以会成立过失致死。”我想整篇文章的关键就在这几句话。的确,乙确实“
死于”冲撞的伤害,但我们能不能说乙亦“死于”甲具杀人故意的遗弃行为呢?我想这无
疑问是肯定的(题文:事后确认,若甲事发时即将乙送医,乙几乎确定可以存活。)也就
是说,单纯从“因果关系”来看,有两个原因(行为)皆得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从这里就
是思考的分歧点,蔡老师的观念是把两个原因行为割裂开来,个别去适用法条,因此得出
所谓276与271“不真正竞合”的结论,而在此之前,也同样是因为如此将原因行为割裂适
用的方式,才会先有第一步“过失致死吸收过失伤害之法条竞合”,然而却又因为如此解
消掉过失伤害的论处,造成终局评价的失衡,到最后又以所谓“复活”的方式使284“回
归”,但这所谓的“复活”仍然缺乏理论基础。原PO说蔡老师的论理“精致”,没有冒犯
的意思,但个人认为那毋宁是一种混乱。
那么,前文所称蔡老师分析的盲点究竟为何,又为什么会造成此论理的混乱现象呢?因
为他忽略了一件事,那就是“事实的历史发展(历程)只有一个,并且是流动的”。也就
是说,从乙被撞伤直到死亡,是“一个”“流动的”历程,在这一个流动的历程中,有任
何重要要素的“介入”,都可能影响或造成结果的改变。从蔡老师的分析中其思考模式,
是把“乙被撞伤后来死亡”作为一个历程,“甲明知乙极可能会死也希望他死而遗弃他,
最后乙真的死了”作为另一个历程,再去做所谓的“竞合”。(如果用视觉化来比喻,各
位不妨这样想像,你把“乙被撞伤后来死亡”想像成一条比较长的红色胶布,而“甲以致
死意图遗弃乙而乙后来死亡”则是另一条蓝色胶布,蔡老师的作法就是把蓝色胶布的尾端
对准红色胶布尾端贴上去这样。)
我把蔡老师在此例的这种思考方式称为“倒带”,也就是他先把“过失致死”的涵摄走一
遍,再倒回去半途走一次“故意杀人”。然而,就如前文所述,案件历程只有一个(结果
也只有一个),而且是流动的,历史是不能倒带的。与其说后阶段的不作为是否“阻断”
前阶段行为的因果归责,应该说后阶段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介入”了整个案例事实的发
展历程,而影响了结果归责。前文提到“…在这一个流动的历程中,有任何重要要素的介
入,都可能影响或造成结果的改变”,就本例而言,这一个在流动的历程中介入的关键要
素,就是甲的遗弃致死故意,因此甲的归责当然是“前阶段”的过失伤害 + “后阶段”
的不作为杀人既遂。这是“一个连续的历程”,而不是“两个历程的重叠”。(以视觉化
来比喻,各位不妨想像你正从滚筒里拉出一条缎带,本来缎带是红色的,拉着拉着突然变
成蓝色了,这转变的分界,就是甲的遗弃致死故意。)
最后再提一点,蔡老师的分析方式另外也造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所谓276与271的不
真正竞合,事实上276(过失致死)与271(故意杀人既遂)是不可能构成竞合的,不管是
真正竞合还是不真正竞合,二者的主观要件就绝对不相容了,怎有竞合的问题呢?一个人
能够过失又故意杀死另一个人吗?就像原PO所说的“行为复数对于同一客体皆有死亡结果
的归责,这在一般情况似乎殊难想像,不知是否有违论罪原则?”
以上浅见,欢迎批评指教。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7 12:20:00
冏,看来是刑法的行家出现了,其实我认为刑法一直都是很吃认知立场、评价立场的科目,而且比其他科严重,各派要详论皆可见详细推理(或谓嘴砲精美)。但是容不下异说严重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07 12:29:00
推,如同这篇文所提,一般情况,后阶段的故意行为应该会切断前阶段过失的因果历程,何以蔡老师觉得没有(因为不作为?),这也是我的疑问。 这点我觉得已经超出平常考试会讨论的范围了,不知还有没有先进能提供意见。我猜测,用客观归责理论,说不定能操作出那个结论,可是我不熟客观归责,不知有没有人能示范。大概说一下,撞伤行为制造不受容许风险,而风险似乎也是正常实现,然后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毕竟虽说甲多了一个故意不作为,但也就是脑中闪出的念头,是否构成客观归责里任何可以阻断归责的要件,这要不作为是放任既存风险,最后风险实现。 所以才对导出276跟271的不法事实有重叠的结论。 应该是这样吧?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07 12:52:00
谢谢,突破我的盲点。我困在遗弃离开这边。
作者: ytchenalex   2015-11-07 18:23:00
因为蔡老师将故意与过失理解成是一种层升包含关系,所以不会有作者所称的矛盾存在。这问题牵涉到过失理论的演变与架构,恐怕要有完整的理解与讨论才能实质对话。没有冒犯的意思,只不过觉得原po文章的针对性(尤其某些学说立场)都十分鲜明,或许也阻断不少思维的可能。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11-07 19:45:00
0.0? 有需要扯到什么层升包含 跟什么下面那篇说XX无价值论吗?刑法要讨论的是一个具有构成要件、违法性与罪责的""行为""。蔡老师把有目前还在用采用的行为论拿出对一一论述,告诉我们这边为何是两个行为,为何不是一个行为呢^吗?原PO用倒带来形容,都算很客气了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9:59:00
"下面那篇" 我真是躺着也中枪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7 20:02:00
哈哈哈哈哈,就像我说的,一个点各家的想法都不同,哪来的通说,大家还是念好一家然后就掷豆子吧哈哈哈哈哈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07 23:47:00
y大说的有道理,连刑法组的也未必够熟了,怎么敢这么笃定? 挑战老师不是坏事,但是真的有足够的论理基础这恐怕是存疑,尤其刑法本来就是极其艰深且理论庞杂,我看连老师在讲话都不会这么用这么肯定的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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