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比较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5-11-07 09:40:01
甲将其机车卖给朋友乙,并将机车及证件交给乙,但未办理过户,故纳税名义人仍为甲,
试问甲于机车出卖之后缴纳之税负,得以何种法律原因,请求乙偿还?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侵权行为
(D)代理权之授与
答案为B
无因管理的重点是未受委任,并无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
不当得利的是重点是无法律原因,一方受损害,另一方得利,有因果关系。
请问A错的原因是因为公法上的义务也是义务,所以不构成无义务吗?
不当得利的无法律原因,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卖人要帮买受人缴税,这样说得通吗?
法律规定持有证件的人要缴税,这就不算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因吗?
感谢版上前辈指教!
作者: superlawer (万物皆空,随遇而安。)   2015-11-07 11:20:00
甲欠缺为乙管理意思,故非无因管理登记仅为行政机关为求管理之便,只针对登记名义人课以缴纳义务,与本案法律事实无关
作者: by090406 (Ryan)   2015-11-07 19:25:00
动产所有权已经因交付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故其受免缴纳税金之利益自属无法律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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