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司法三等书记官和检事官考104年强制执行法时有附法条吗?
目前在104年应考须知查到是没有,但有人说有附法条,请问考试时真的有附吗?
六、三等考试公证人类科之“民事诉讼法”科目及“强制执行法与国际私
法”科目之“强制执行法”部分、三等考试法院书记官类科之“民事
诉讼法”科目,于考试时由考选部以单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条文供应考
人使用。惟实际命题范围并不以附发之法律条文为限。各应试法律科
目所附发之法律条文以考试举行2个月前经公布生效之法律条文为准。
考试前法律条文如有修正公布,应考人应自行蒐集知悉,如应考人引
用旧条文作答,阅卷委员将视其作答内容评量。另考试时应考人应于
所附发之法条封面书写入场证编号,终场前缴交试卷者,应将法条置
于桌面,俟当节考试结束后,方得携离试场。
司法三等书记官依应考须知,只有民事诉讼法有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