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

楼主: sandraLFS (Ellie)   2015-11-07 15:29:45
想请教一些问题:
林清老师行政法课本(105年)3-75页有关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
1.第三大点“违反听证程序”的(二)“其他经听证处分作成之行政处分或法规命令,
得事后加以补正,不能补正者得请求撤销。”
(1)其中"法规命令"的部分,举例来说的话应该像是(3-65页)听证程序有瑕疵之类的?
得事后加以补正,不能补正者得请求撤销?
(2)联想到4-10页行政程序法第158条有关法规命令无效的规定,老师说法规命令违反第
158条以外的情形,效果是得撤销,像是法规命令发布后未送立法院或是听证未公告。
老师说的“得撤销”是因为不补正所以得撤销吗?但行政程序法第114条程序瑕疵补正的事
项(4-95页)没有包含老师举例的情形,所以是类推适用?
2.第四大点“违反决定告知(事后告知)之行政处分或法规命令,其程序上并未送达或使当
事人知悉,法律效果应为不生效力。”
(1)这里"法规命令因为程序上并未送达或使当事人知悉,法律效果应为不生效力",能够
举一些例子吗?
(2)是不是像是老师之前说的,教育部高中课纲,不论其性质是法规命令抑或行政规则,
其程序皆有瑕疵(若为法规命令,核定后发布并应刊登政府公报新闻纸;若为解释性
行政规则,应由机关首长签署并登载于政府公报发布之。但教育部只有在网站公告),
所以不生效力。
"刊登政府公报新闻纸"、"登载于政府公报发布"是上述指的"未送达或使知悉"
的意思吗?
恳请大大们解惑>____<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7 16:45:00
这章考出来,我诚心认为练考古题背选择答案最快最省事申论目前没看过有出过(也许我太寡闻),这章是汤大法官主导,他说了算,但是解答要给谁的,我不知道这边大概又有哪个名师要来个什么通说实务但至少这些都是法规命令章,不知何故未立法明文造成的法效疑义,从强调程序正义的美国法论跟德国联邦程序法论,答案根本不会一样。你拿林清的书问版友,不如去问他。可能他112嫡流,讲得会比较正确啊(认真认为)。大概有人觉得我爱酸吧,有闲的去找一下月旦,看一下留德日美的怎么讲那问题的吧,问题是这明明该规定的放著不规定在那边采哪一说伪称通说实务是就有很行就是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