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些问题:
林清老师行政法课本(105年)3-75页有关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
1.第三大点“违反听证程序”的(二)“其他经听证处分作成之行政处分或法规命令,
得事后加以补正,不能补正者得请求撤销。”
(1)其中"法规命令"的部分,举例来说的话应该像是(3-65页)听证程序有瑕疵之类的?
得事后加以补正,不能补正者得请求撤销?
(2)联想到4-10页行政程序法第158条有关法规命令无效的规定,老师说法规命令违反第
158条以外的情形,效果是得撤销,像是法规命令发布后未送立法院或是听证未公告。
老师说的“得撤销”是因为不补正所以得撤销吗?但行政程序法第114条程序瑕疵补正的事
项(4-95页)没有包含老师举例的情形,所以是类推适用?
2.第四大点“违反决定告知(事后告知)之行政处分或法规命令,其程序上并未送达或使当
事人知悉,法律效果应为不生效力。”
(1)这里"法规命令因为程序上并未送达或使当事人知悉,法律效果应为不生效力",能够
举一些例子吗?
(2)是不是像是老师之前说的,教育部高中课纲,不论其性质是法规命令抑或行政规则,
其程序皆有瑕疵(若为法规命令,核定后发布并应刊登政府公报新闻纸;若为解释性
行政规则,应由机关首长签署并登载于政府公报发布之。但教育部只有在网站公告),
所以不生效力。
"刊登政府公报新闻纸"、"登载于政府公报发布"是上述指的"未送达或使知悉"
的意思吗?
恳请大大们解惑>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