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铭言:
: 共同正犯
: 共同行为决意加上行为分担
: 这个行为不用到达 实行
: 只要一个人有实行然后
: 其他人的行为在整个流程中有支配地位就可以了
: 第一题
: 甲行为程度到了着手
: 乙丙有行为决意 可是行为分担了啥
: 因此乙丙根本没有符合共同正犯要件
共同正犯虽说是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但主要还是认定有无功能上的支配,
依题意,这个犯罪计画需要甲乙丙三个人共同分担实行,
换言之,倘乙、丙当时不在场,甲一个人无法完成犯罪计画,
那甲根本不可能出手击倒警卫,所以乙、丙虽然尚未能执行计画中预定任务,
但其在场行为就此犯罪实行已属不可或缺的角色,应认有功能上的支配,
似已足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