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考题请益

楼主: e85878836 (除了冏还是冏)   2014-09-13 22:39:46
出处:9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
1.甲至乙家具行购买1组展示中之沙发,约定于隔日由乙送货至甲指定之处所。乙之员工
丙送货途中,因精神不济发生翻车事故,沙发全毁,以下叙述何者错误?
(A)虽然沙发系因丙之过失而毁损,乙仍须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
(B)因为尚有另外1组图案类似之沙发,甲可请求乙交付该组沙发替代
(C)乙可以向丙主张沙发毁损之损害赔偿
(D)甲必须解除契约之后,才能免除给付价金之债务
答案:(B)
出处:103年员级铁路人员运输营业类
2..甲向经营机车行的乙订购A厂牌某型机车一辆,乙表示3天后直接由工厂送到甲住处。
其后,乙嘱其员工丙负责选定该型机车一辆,负责运送。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若丙于送至甲住处前,因过失致机车全毁,乙仍不须负担给付不能责任
(B)若丙于送至甲住处后,甲无法支付价金时,甲应负担给付不能责任
(C)若丙于送至甲住处前,因过失致机车全毁,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D)丙于运送途中,为甲之履行辅助人
答案:(A)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4-09-13 23:04:00
种类之债可补正 故无法依民法227第一项准用226第一项请求损害赔偿,至于物之瑕疵担保之部分,种类之债应适用第364条,债权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而即时请求另行无瑕疵之物,并无法请求损害赔偿,故第二题C错误,仅A正确至于B选项,附带说明,金钱之债恒可补正,无给付不能之可能,至多仅能成立给付迟延.不知这样的回有无帮助到您~
作者: eatbook (把书啃光光)   2014-09-14 00:07:00
99年(A)...乙仍须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债务不履行又分给付迟延、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103年(C)考题直接跑到给付不能103年考题得补正是走"给付迟延",再来就K大说的
作者: cnncmm   2014-09-14 15:00:00
第二题之所以c是错的,是因为所有权在物交付前仍在乙身上而其交付之物是种类之债,故不是给付不能,而是给付迟延,得另行交付同种类之物。给付迟延的法律效果是231条乙负担迟延损害以及原约定之给付内容关键在第二题是“种类之债”,世界上有其他一模一样的东西,所以物经毁损灭失后仍有同种类之物可以给付,所以不会是“给付不能”而第一题有特别表明是展览中的那套沙发,所以是“特定物之债”。我想你可能要在搞清处种类之债和特定物之债的差别哦:)至于k大所说的物之瑕疵担保可不可以在危险负担移转(交付)以前即请求,原则上是不能的,只有例外情况可以,所以我想不能用364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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