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nncmm 2014-09-14 15:00:00
第二题之所以c是错的,是因为所有权在物交付前仍在乙身上而其交付之物是种类之债,故不是给付不能,而是给付迟延,得另行交付同种类之物。给付迟延的法律效果是231条乙负担迟延损害以及原约定之给付内容关键在第二题是“种类之债”,世界上有其他一模一样的东西,所以物经毁损灭失后仍有同种类之物可以给付,所以不会是“给付不能”而第一题有特别表明是展览中的那套沙发,所以是“特定物之债”。我想你可能要在搞清处种类之债和特定物之债的差别哦:)至于k大所说的物之瑕疵担保可不可以在危险负担移转(交付)以前即请求,原则上是不能的,只有例外情况可以,所以我想不能用364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