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de8025 (阿杰)
2014-09-13 20:44:09最近再复习债各的时候想到一个问题 可是自己实在想不透 李淑明看了好几次还是无解
只好请求板上朋友们帮忙解答一下
1.物的瑕疵担保理论 瑕疵成立的时点是 危险负担移转之前
2.权利瑕疵担保理论 瑕疵成立的时点是 契约成立之前
Q:请问为什么上述两者要做不同的区分时点呢?
不解为何在{契约成立}之后如果是权利有所瑕疵,此时只能用债务不履行处理
但是一样是在{契约成立}之后有物之瑕疵,却可以用物之瑕疵担保解决
为什1.2的瑕疵成立时间点要做不一样的判定呢?
不好意思麻烦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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