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遇到选举投票日,薪资该怎么计算呢?

楼主: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11-12 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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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rkforce (劳动力量) 看板: HRM
标题: Fw: [心得] 遇到选举投票日,薪资该怎么计算呢?
时间: Mon Nov 12 19:19:4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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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心得] 遇到选举投票日,薪资该怎么计算呢?
时间: Mon Nov 12 19:18:19 2018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goo.gl/UQSaLN
https://imgur.com/SVzY0a4.jpg
选举日又要到来了,今年(107年)的11月24日台湾将举行九合一选举
(即直辖市长、县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村里长、直辖市原住民区长及区民代表选举),
由于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在劳基法上等同于国定假日,
因此每到这个时候,相信许多劳工或人资朋友还是会对于选举日的薪资计算有些疑问,
这次我们就因应时事,来告诉大家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吧。
早在民国74年,主管机关就曾做出函释说明如果劳工遇到公职人员选举日时,
就应该给假一日,如果有出勤需要者,则应加给出勤期间的工资。
(参照内政部74年11月8日台内劳字第357091号函、75 年7月15日台内劳字第421316号函),
因此,雇主便应注意中央选举委员会何时公告有选举或罢免投票日期,
即使没有全国性的选举,也有可能劳工的户籍地会举行地区性的补选或罢免等,
这时候还是要给予劳工一日的休假。
由于上述的函释对照到目前的法令或许有些不合时宜,
因此我们来看一则在一例一休上路以后,劳动部有关选举假的函释:
劳动部107年11月8日劳动条2字第1070131393号令: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依本部中华民国107年11月8日劳动条三字第1070131460号公告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所定应放假日。
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之劳工,应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须出勤者,不另给假给薪。
所称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时至午后十二时连续二十四小时。
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劳工,本得行使投票权,爰不另给假。
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休息日出勤者,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计给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原劳动部106年12月11日劳动条2字第1060132365号函已废止)
https://imgur.com/LITOB52.jpg
汇整一下以上函释的内容,重点如下:
一、投票日当日具有投票权的劳工应予放假,而且是放一整天(即00:00至24:00)。
二、如果选举日本来就是例假或休息日了,劳工本来就可以运用去行使投票权,因此不需要另外再补给一天假。
三、若投票日当日需出勤,要先看当天是原本就约定出勤的一般工作日,或是本来不用出勤的休息日,但却刚好要加班。如果是工作日,那么就依照当日实际出勤的时数加给一倍的工资,例如约定月薪为36,000元,换算成正常工时工资应为150元,那么当日如果排班为8小时,则应另外加给1,200元的加倍工资。
而如果当天是劳资双方约定的“休息日”,但因业务需要又再出勤加班,则应该要以休息日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以上述的月薪36,000元为例,同样是加班出勤8小时,加班费就会变成1,900元,计算式如下:月薪36,000元÷30日÷8小时×(4/3倍×2小时+5/3倍×6小时),详细规定可以参考先前的文章“人资基本功—解析加班费计算方式”。
另外要提醒的是,无论是工作日出勤或休息日加班,只要在业务或时间许可的情况下,若劳工有意愿去投票,雇主还是要让其行使权利,未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妨碍劳工投票的。但如果雇主真的还是不给选举假,或是出勤了却没依照以上的规定来家给工资又会违反什么法令呢?
由于选举假是属于劳基法第37条所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日”,因此如果雇主没有依法让劳工休假,就会违反该条次规定,依法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的罚锾(参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年9月22日台劳动二字第85188号函)。而如果让劳工出勤了,却没有依以上的规定发给休息日加班费或加倍工资,便有可能违反劳基法第24条或第39条规定,同样也是会面临2万元至100万元的罚锾。
此外,还有哪些要注意的吗?
或许有些人资朋友会认为选举假就像国定假日一样,那么应该也可以协商“调移”该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吧?答案是否定的,毕竟选举假的目的是让劳工可以免除出勤义务去行使投票权,如果迳自调移后就会失去了这个意义,而且选举假本质上与12天的国定假日是不同的,因此选举假是不得协商调移到其他工作日的(参照劳动部官方网站问答)。
另外,由于国定假日出勤还有另一个规定,就是即使出勤未满8小时,但因劳工已无法充分运用该假日的关系,因此雇主还是要加给一整日的工资(参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7年9月14日台劳动二字第039675号函),但同上所述,选举假的性质与国定假日不同,因此如果选举当日为一般工作日,但出勤未达8小时,雇主也只要依照实际出勤时间来发给加倍工资即可。
还有一点要注意,这次选举下修了公民投票的门槛,因此也是首度出现会年龄在18岁至20岁间的公民,只能投公投而无法选举县市首长的情况,而劳动部也在107年11月8日以劳动条3字第1070131460号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为劳基法第37条第1项所定应放假日,因此如果有聘雇年轻员工的雇主,也要注意应让这些劳工能取得一样的权利囉。
最后要再提醒雇主,不给员工选举假或加倍工资事小,但如果因为政治理念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已强暴胁迫的方式阻挠或妨碍员工去投票,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42条规定,有可能会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板们不可不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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