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ojin53 (yojin)
2017-01-10 09:30:00※ 引述《ezmantalk (来练肖话)》之铭言:
: ※ 引述《yojin53 (yojin)》之铭言:
: : 我是102/4/22到职,公司的特休是每年1月开始计算,请问依照新制算法,105年度的
特
: : 是几天?
: : 公司到现在都还没告知有关新制的任何变动状况,如果公司不依照新制走,是否可去
举
: : ?
: 一、工作年资的计算及其“年度终结”以受雇日起算
: 参照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4条
: 第1项规定,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施行细则)第5条之规定。
: 第3项规定,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
: 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条第1项规定,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
: 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 特别备注:劳动部在这里爱用劳基法第84-2条让我觉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虽然结论是受雇日起算是一样的,但我猜有些条文有挪移
: 所以施行细则配合本次修法应会再修正一次)
: 二、修法前105年特休假计算
: 修法前劳基法第38条第1项规定,3年以上5年未满者10日。
: 102年4月22日至105年4月21日为3年,自105年4月22日起至106年4月21日有特休假10天
: 三、修法后106年特休假计算
: 修法后劳基法第38条第1项第4款规定,3年以上5年未满者14日。
: 自106年1月1日起,因年资已有3年8个月,除二、所计算的10天应再加给4天
: 这4天的可请期间为106年1月1日至106年4月21日
: 至106年4月21日仍未休毕,依修正后劳基法第38条第4项(也就是施行细则第24条第3项
: ,条文有挪动至本法,施行细则修正时应会删除)应折算工资发给
: 自106年4月22日至107年4月21日特休假为14天,余自行类推
有个问题,因为公司特休计算日期是/1~12/31,以上面算法,一样要加给4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