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新制特休算法

楼主: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7-01-09 20:24:26
※ 引述《yojin53 (yojin)》之铭言:
: 我是102/4/22到职,公司的特休是每年1月开始计算,请问依照新制算法,105年度的特休
: 是几天?
: 公司到现在都还没告知有关新制的任何变动状况,如果公司不依照新制走,是否可去举发
: ?
一、工作年资的计算及其“年度终结”以受雇日起算
参照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4条
第1项规定,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施行细则)第5条之规定。
第3项规定,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
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条第1项规定,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
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特别备注:劳动部在这里爱用劳基法第84-2条让我觉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虽然结论是受雇日起算是一样的,但我猜有些条文有挪移
所以施行细则配合本次修法应会再修正一次)
二、修法前105年特休假计算
修法前劳基法第38条第1项规定,3年以上5年未满者10日。
102年4月22日至105年4月21日为3年,自105年4月22日起至106年4月21日有特休假10天
三、修法后106年特休假计算
修法后劳基法第38条第1项第4款规定,3年以上5年未满者14日。
自106年1月1日起,因年资已有3年8个月,除二、所计算的10天应再加给4天
这4天的可请期间为106年1月1日至106年4月21日
至106年4月21日仍未休毕,依修正后劳基法第38条第4项(也就是施行细则第24条第3项
,条文有挪动至本法,施行细则修正时应会删除)应折算工资发给
自106年4月22日至107年4月21日特休假为14天,余自行类推
作者: sampsonhugh (夏)   2017-03-12 20:28:00
欢迎写信给劳动部 http://0rz.tw/ojh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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