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律信箱:老板擅降薪 离职可讨资遣费

楼主: azukitw (◎ ω ◎)   2013-09-18 19:48:53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918/35302108/
2013年09月18日 苹果日报
不具名读者问:
我在公司任职8年,今年初老板未预告就擅自降薪,请问这样合法吗?若公司与我签定聘
雇契约,且内容注明试用3个月,3个月后公司却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请我离职,且不发资遣
费,请问公司是否已违反《劳基法》?另外如果我任职新公司满1个月后,是否就有陪产
假?陪产假是几天?
律师余德正答:
依《劳动基准法》第21条第1项前段规定,工资是于契约缔结时,经由劳雇双方议定,在
契约履行阶段老板不能未经读者同意片面删减,若读者仍愿继续任职,仍可向老板要求给
付减薪前的工资,必要时可依同法第27条,请主管机关发限期给付命令。
若读者不愿继续任职时,老板片面减薪,属同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所谓“雇主违反劳动契
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且事后又仅依减薪后的数额给付工资,已符
合同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要件,读者可不经预告
即通知终止劳动契约,并要求老板给付资遣费。
试用期满解雇合法
至于聘雇契约内所谓“试用期间”,法律上属雇佣契约的审查阶段,若劳资双方在未滥用
权利情形下,实务上是承认可任意终止劳动契约,除非公司有滥用权利情形,否则公司以
试用不合格终止劳动契约且未发给资遣费,并不违法。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第4项规定,陪产假为3日,该规定未如育婴假有任职满1年
限制,只要是配偶分娩,读者就可请陪产假。记者邓玉莹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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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noh   2013-02-08 12:30:00
但我问劳工局,他们的回复是就算是试用期也准用劳基法第17项雇主不能用"试用期"三个字当做不遵守劳基法的借口,即资遣费也是要付的是劳基法第17条(打成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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