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l013 (方行)
2013-08-25 22:10:00本来是不定期契约,改为一年一签即为定期契约但依劳基法第9条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后,劳工继续工作,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视为不定期契约。不定期契约自请离职须遵守劳基法第16条规定,你工作满一年,应于20日前预告不过你既然确定9/2要报到,直接约满离职就可以免除预告责任更正! 我重新讲一遍好了,依劳基法第9条规定,你是"虽另订新约,但前后工作期间超过90日,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因此视为连续的"不定期契约",工作超过三年以上,应于30日前预告离职。虽然法条没有针对劳工预告订罚责,不过雇主若主张因劳工未提前预告受有损失,可能也须负赔偿责任。以上为个人浅见,若有错还请高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