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一个中国是很可笑的政策

楼主: qaz596 (qaz596)   2016-11-28 22:21:16
从译者网站转来的译文,好像可以任意转载的样子,所以我就PO过来了,分段分得很差请
见谅。
这是阿猫阿狗在某国的答询,当然全是套路,非法律专业。
1955年五月4日,外交次卿 Mr. R. H. Turton[1] 回复国会议员 Mr. Geoffrey Bing[2]
质询时,所做有关福尔摩沙法理地位之声明:◎Taimocracy译
(国会纪录HC Deb 04 May 1955 vol 540 cc1865-74 1865 )
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955/may/04/
far-east-formosa-and-the-pescadores
【国会议员 Mr. Geoffrey Bing 质询】
我现在要提出一个纯粹法律的议题。在这些情况下…很遗憾,Heald[3] 先生要先行离去
。不,他要留下来。我想询问外交次卿,有关福尔摩沙在国际法下的法理地位。
此事,美国政府的立场,与所谓的蒋介石政府立场相同,而中华人民政府也采取完全相同
的立场。不管其他方面的意见多么分歧,他们都一致认为,福尔摩沙是中国的一部分,福
尔摩沙与澎湖群岛是中国的一部分。我理解首相还在担任外长时说过:“开罗宣言的其他
签署盟国,不管认为台澎属于蒋介石或人民共和国,都搞错了,我们才是正确的。”他在
2月4日表示,“依据1952年4月的和平条约,日本正式放弃了福尔摩沙与澎湖群岛的一切
权利、名义与主张;再度地,这并不表示主权移转给中国,无论是人民共和或中国的国民
党政权。因此,女王的政府认为,福尔摩沙与澎湖群岛领土的法理主权是未确定
(uncertain) 或未决定 (undetermined) 的。”[OFFICIAL REPORT, 4th February,
1955; Vol. 536, c. 159.] 1866 此与 Acheson 先生的说法是完全相反的。
1950年1月5日身为美国国务卿的 Acheson先生说:中国人已经管理福尔摩沙4年了,无论
是美国或其他任何盟国都未曾质疑过此一占领权威。当福尔摩沙被视为中国的一省,无人
曾对之提出法律质疑。因此,此一行为被视为与(盟国的)承诺相符。然而现在却有盟国
认为情势已变,说道:“那,我们要等待和平条约再说。”我们并没有说开罗必须等待条
约来履行,我们并未说千岛要等个条约,我们也不曾说我们所托管的岛屿要等个条约。难
道这表示美国在前述这些岛上的托管是非法的,而且它们的地位都尚未确定?不仅民主党
,连共和党也采取完全一致的法律意见。
去年12月4日,现职国务卿杜勒斯先生与中华民国政府签署条约【译注:即中美共同防御
条约】。这条约第2条中述明,任一方都必须抵抗危及领土完整与政治稳定的外来武力攻
击以及共产党的颠覆行动。
第6条述明,基于第2条,所谓“领土的”与“领土”,中华民国方面指的是台湾(福尔摩
沙)与澎湖群岛。美国政府等于是在说:“因为我们与中华民国签署条约,所以我们有权
在福尔摩沙,它是中国的领土。”首相(当时为外相)表示,其法律地位并非如此,然而
也正因为福尔摩沙并非中国的一部分,我们应该支援美国的立场。但是,假使承认蒋介石
政权,福尔摩沙就不可能是中国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福尔摩沙也一样不可能是
中国的一部分。我相信我们目前的外相并不想玩弄国际法,希望今晚我们的外交次卿可以
给个直接了当的答案。
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假使福尔摩沙与澎湖群岛是中国的一部分,则应适用《联合国宪章
》第2 (7) 条[4]。外交次卿也很清楚,这是排除美国干涉任何内战争端的条款;假使福
尔摩沙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就是内战,将决定由哪一方代表正统的中国政府。
我要向外交次卿推荐一位杰出法律专家所提出的意见,我说的是美国国务院多年的法律顾
问 Benjamin V. Cohen,而不是另外那位麦卡锡委员会杰出的法律顾问。在 Cohen 的备
忘录中,他指出美国参议院如果背书1954年12月2日条约,将造成的法律后果。在列入国
会文献的一则备忘录中,Cohen 先生说“若正式承认福尔摩沙与澎湖群岛是中华民国的领
土,将坐实共产中国以下的主张:对该岛的武装攻击不是国际侵略,而是内战。如此,其
他国家的强制干涉将会产生严重的质疑。”为了解决此一问题、摆脱困难,美国参议院在
条约之后加上一则虚弱的附加条款(虚弱,因为在国际法上并无强制力):参议院理解,
此条约不得影响或修改条约所适用领土之法律地位或主权。前美国国务卿 Acheson 曾经
同意福尔摩沙实际上为中国的一部分,杜勒斯也同意,而在此基础下签署条约。除非可阻
挡对福尔摩沙的攻击,否则条约毫无意义。而条约能够阻挡攻击的唯一基础却是:福尔摩
沙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唯一的疑问是“福尔摩沙属于哪一个中国”,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这
并非今晚可以讨论的。我希望外交次卿今晚可以给我们一个简单明了的说法:为何您认为
Acheson 先生与杜勒斯先生这两位资深的法律顾问,犯了法理上的错误?这是不列颠政
府的立场,是我们应该要澄清的立场。
我不想占用议会太多时间,但我给外交次卿的主张是,Acheson 先生与杜勒斯先生在这议
题上是绝对正确的,因为国际法上有个原则:领土在停战协议后的战争状态中(停战协议
只是暂停战斗),被一交战国所占领,且此占领也得到另一交战国的同意,则此领土是被
交战国集体所掌有,除非由和约将该领土从交战国的手中取走。
假使外交次卿想要前述国际法规的出处,请查阅由国际法庭权威法学家 Lauterpacht 教
授所编辑第六版《奥本海国际法》第11册第475页。他写道:除非另有规定,和约之效力
乃延续签署和约时的状态。进一步说,假使条约对被征服的领土无任何规定,领土则留在
当下掌有者的手中而得加以并吞。然而,虽然毫无法理的必要,现今企图掌有征服领土的
征服者,会在和约中载明割让权利。我尊重国际法,主张一旦日本已经割让此领土,则自
动归为中国所掌有。至于是哪一个中国,是另外一个问题。无论如何,它自动成为中国国
家的一部分。
容我举出阁下所熟悉的案例。土耳其与意大利战后,为了种种原因,土耳其政府拒绝割让
的里波底(Tripolitania) 与昔兰尼加 (Cyrenaica)。建议阁下查看一下图书馆中和约的
文本,便会发现过去的奥图曼帝国的内阁 (Sublime Porte) 作了与日本一模一样的决定
,即割让其对里波底与昔兰尼加的所有权利。意大利根据此通知各大国意大利实际上拥有
该领土。此一行为从未被不列颠或其他政府所质疑过。我推荐可敬的阁下参阅1912年10月
15日的临时条约与1912年10月18日正式条约,不过阁下或许已经看过了。
当然,还有许多案例可供参考,如教皇国 (the Papal States) “加入”萨伏衣
(Savoy) 而之后成为意大利的一部分之事,被不列颠政府承认合法,即便教廷 (the
Holy See) 未签署条约“割让”。可敬的阁下会说前述英格兰史的案例是错的吗?而
Acheson 先生与杜勒斯先生,还有巴麦尊 (Palmerstone) 爵士,也都错了吗?
在这里我还想要提醒一件事,这是相当一般性的议题,全仗元首之间所作约定的神圣性。
我希望外交次卿不要轻忽此事。据我了解,这向来被视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当国家元首
聚会并做出结论时,此结论将约束与会国家。
容我最后再度引用 Lauterpacht 教授的著作。第七版《奥本海国际法》第788页,他提及
此类一般性宣言的有效性:一个更广泛性的政策及原则声明,其文字不得被严格解释为意
图产生契约性的义务。然而,“会议报告形式”的官方声明 (official statements in
the form of Reports of Conferences),若由元首或政府领导者签署并包含会议中所达
成之协议,且按照比例列入明确的行为准则,这样的官方声明对会议参与国即具有法律拘
束力。1945年2月在克里米亚由大不列颠政府首长、美国与俄国的“会议报告”,以及同
年8月在波茨坦的会议报告,就是现成的例子。若 Lauterpacht 教授是正确的,那么,〈
波茨坦宣言〉重申了类似性质的开罗宣言,对我国政府应该具有约束力。我希望外交次卿
将会告诉我们,我国政府已经重新考虑此问题,但如果政府仍然旧坚持先前立场,那么就
等于是说 Acheson 先生是错的,杜勒斯先生是错的,美国参议院是错的,Benjamin D.
Cohen 先生是错的,巴麦尊爵士是错的,在国际法庭的不列颠代表Lauterpacht 教授是错
的,所有这些人都是错的。
可敬的阁下难道认为这是可能的吗?或者他认为个人私欲可以将法律观点扭曲成一种权宜
性的政治说词?我希望不是这样,因为国际法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让国际法清晰且明
确。假使我们想修改,那就透过协商而修改,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从一个国际法出发。我们
不可以因为要承认蒋介石就说福尔摩沙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说
福尔摩沙是中国的一部分。
【外交次卿 Mr. R. H. Turton 答询】
可敬而博学的 Hornchurch 议员 Bing 先生刚刚提出了一项法理论证,显示了事先周详的
资料收集,以及他一向的足智多谋。他实际上对国会提出了三个法律要点。我先说明他所
提的最后一点,因为说明这点所需的时间最短。这个重点是:元首参与国际会议,对其政
府具约束力。
的确如此,但问题是:文件的条款是什么?我们讨论的是开罗宣言。它是以意向声明
(statement of intention) 的形式呈现,因为仅仅是意向声明,它的约束力也仅止于当
时的意向,也因此不能成为主权移转的根据。毫无疑问的,该文件确实赋予会议参与者某
些道德义务,但与目前关于谁有或没有福尔摩沙主权的法理辩论,并无密切关系。
接下来我要回答的是阁下的第二个主张:一个有效的领土转移,并不需要战败国明白地表
达割让领土。这主张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主权得不被明示割让或归还而移转,但仅仅在其
性质非常明确足以形成转移的情况下为真。举例来说,征服得构成移转,而经过一段时间
先占 (occupation)、控制与有效管辖,得基于“时效”而取得主权名义 (a title to
sovereignty)。
阁下要我注意的两个案例,其中一个是的里波底的案例。的里波底透过两个〈洛桑条约〉
被意大利征服。此征服一直到土耳其签署〈洛桑条约〉,才被土耳其所承认。此案例是一
地被征服并占领,且有效控制相当长的时间。另外一个例子是教皇国。教皇国被善待当地
居民的军队入侵,然后被管辖并有效控制。
福尔摩沙的情况是不同的。日本拥有其主权直到1952年。对日和约生效时,福尔摩沙被“
中国的民族主义政府”【译注:即中国国民党政府】所管理,福尔摩沙是盟军在1945年以
军事占领名义委托给它的。在1952年我们并未承认“中国的民族主义政府”代表中国这个
国家。因而,此军事占领不能给他们法理主权,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因为不是福尔
摩沙的军事占领者,也一样不能取得该地基于军事占领的任何权利。
2月4日,首相在下议院中已经将立场表达得很明确。由于先进已经有引述,我不再赘述。
我引述其声明的结论作为回复,他说:“女王的政府认为,福尔摩沙与澎湖群岛因此是一
个法理主权未确定或未决定的领土。” [OFFICIAL REPORT, 4th February, 1955; Vol.
536, c. 159.] 至于阁下所提,关于美国与福尔摩沙的条约的第一个重点——根据阁
下说法,假使我方的立场是正确的,则此约将失效——事实是,福尔摩沙不在中国的主权
之下。这并不表示“中国的民族主义政府”无权待在该岛。他们在那里,因为盟国在1945
年授权,在主权尚未有所安排之前,实施军事占领。美国得与其以该领土的暂时占领者的
身分签订条约,而该领土的未来主权并未被决定。
阁下引述美国政治家的声明,但是我并不是来此说明美国政治家对国际法的诠释,我只能
说明女王政府的观点。杜勒斯先生在签署和约时表达得非常明确,美国与我方对该立场的
法理诠释并无扞格。据报导,杜勒斯先生在12月1日的记者会中被问及沿岸岛屿的法理地
位是否与福尔摩沙不同时,他回答:基于主权的技术上事实,福尔摩沙与澎湖群岛的法理
地位不同。这是由于对日和约中,仅处理日本放弃其对于这些岛屿的权利与名义。但其未
来的名义却未在对日和约中决定,也未在中华民国与日本的和约中决定。因此,福尔摩沙
与澎湖群岛的法理地位与中国沿海岛屿不同。假使有任何疑惑,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以相当
清晰的语言,表达了保留意见:此条约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或修改第6条所提及之领土的
法律地位或主权。所以,阁下认为美国政府与我方有冲突的看法,是错误的。假使他回顾
Acheson 的说法,抱歉,那是早在1950年,对日和约都还没签署,那时更不可能移转主
权。
阁下似乎与一位自己的【译注:在野党】领导者说法不一致,因为1951年5月11日,南方
Lewisham 的可敬成员 H. Morrison 先生处理过这一疑问。他陈述福尔摩沙的状况,然
后接着说:不过,福尔摩沙的问题会出现在对日和约的脉络中。我们的目标是尽可能早一
点促成一个和约,不要让福尔摩沙的议题延宕和约的交涉,也不要试图在和约中解决这个
问题。它应该在日后审慎思考东亚情势之后,再来做出最终的决定。阁下方才对我们提出
了学术上的论证,但是福尔摩沙真正的问题仍在:我们面对的是拥有一千万人口,其中有
许多人极端厌恶中国共产党;事实上,超过100万人从中国大陆逃离中国共产党,其中有
14,000中国士兵在韩战中成为战俘却拒绝回到中国大陆,选择去福尔摩沙。
这些人也享有人权,我们不能忽略。1951年5月11日时,可敬的南方 Lewisham 成员说:
“我认为很明显地,我们应该考虑福尔摩沙住民的希望。”—[OFFICIAL REPORT, 11th
May, 1951; Vol. 487, c. 2302.] 我们急切的认为在适当的时期,福尔摩沙应被提交
国际讨论。同时,女王的政府对此立场未变。对福尔摩沙,我们不多不少只有一个承诺:
支持联合国偶而觉得该维持和平与阻止侵略时,所做的任何议案。
【国会议员 Mr. Geoffrey Bing 问】
能否请阁下,基于方才所做的重要陈述,清楚说明对他与女王政府认为福尔摩沙主权属于
谁?哪一国拥有福尔摩沙的主权?
【外交次卿Mr. R. H. Turton回答】
我想我已经表达得很清楚,阁下也已经表达得很明确。首相大人在回答今年2月4日的询问
已经说得很清楚:福尔摩沙的法理主权是未确定与未决定的。也就是说,目前没有任何一
方拥有福尔摩沙的主权。日本在对日和约中割让其主权,但并未决定将主权给任何国家。
[1] Robin Turton,联合王国下议院保守党议员,律师,1955年时为执政党的
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
[2] Geoffrey Bing,联合王国下议院工党议员 (1954-1955),律师,活跃的社会主义左
派活动家。
[3] Lionel Heald,联合王国下议院保守党议员,律师,1951-1954,为邱吉尔政府的法
务大臣,1954年为枢密院成员。
[4]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
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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