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辅] 5/9课辅课提问单

楼主: writ (大笨狗 我是个笨孬孬-__-)   2011-05-08 00:23:45
明天课辅时间要讲别的 直接回在这边囉
※ 引述《moon8512 (在萧瑟中流浪)》之铭言:
: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个笨孬孬-__-)》之铭言:
: 下周会发一份作业带回去写 当期中考 占学期成绩30%
: 讲义请多预习一些 这学期会教完并考整本
: ◎请问P722第17行中,「因为重视责任身分,而违法身分无法连带....」
: 1.我看不太懂诶@@,违法身分无法连带是否应该改成责任身分无法连带?
对 那是错字 You are very good XD
: 2.为何是重视责任身分而非重视违法身分?
: (本条只规定一种刑度,那是如何依罪疑惟轻判断应成立责任身分呢?)
因为重视责任身分的话对行为人较有利(当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文 就变成不处罚)
: ◎「构成要件不该当」与「阻却故意」是一样的意思吗?
不一样 故意是有责性要素 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阻却故意是不具备有责性
(三阶层是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讲义上称“责任”))
: 谢谢助教的回答~
另外有同学来信提问 一并po出来
: 助教妳好
: 想请教几个问题
: 什么是单独正犯呢?和共同正犯又有什么区别?(P 66页上面)
: 又 想问一个可能妳会抓狂的问题..
: 可以简单叙述一下责任身分犯和违法身分犯的区别吗?
: 不好意思打扰了> <
1.
单独正犯是指一个人作刑分规定的犯罪
刑分每个犯罪原则上都预定只有一个正犯
如果很多人一起作刑分规定的犯罪时
要符合第28条共同正犯的规定 才能让很多人都成立正犯
2.
是根据身分的原理是连结到违法性还是有责性所作的区分
区分的效果是:当正犯具有此种身分时
共犯(包含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应该适用第31条第1项还是第2项
成立与正犯同一个条文的共犯 还是相异条文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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