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on8512 (在萧瑟中流浪)》之铭言:
: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个笨孬孬-__-)》之铭言:
: : 祝大家春假愉快!
: : ==
: : ◎想麻烦助教解释一下P.42第十行「有限时法问题(通常是"免诉判决")」这句话的意思
最近的例子:
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 第71条
“于紧急命令施行期间内,犯紧急命令第十一点所规定之罪者,于紧急命令
施行期满后,仍适用紧急命令第十一点之规定处罚。”
(按:这是直接用明文规定打破刑法第2条第1项 当然不成问题 也没什么好讨论
我们所讨论的限时法 则是指在没有这样的明文下 靠学理解释出来的法律适用方式
就是假如没有这个条文 在紧急命令失效后可否处罚于生效期间违反该命令第11条的行为
当然 在紧急命令中规定刑罚可能是有问题的 但此处暂且不论这个问题)
附录:88.9.25总统紧急命令(九二一震灾)
“11. 因本次灾害而有妨害救灾、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之行为者,处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诈欺、侵占、窃盗、恐吓、抢夺、强盗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取
得赈灾款项、物品或灾民之财物者,按刑法或特别刑法之规定,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从紧急命令期间到紧急命令之废止 上述行为是从处罚(违法)变成不处罚(适法)
本应该适用刑法第2条第1项 于诉讼当中下免诉判决
但因有“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第71条之规定
依刑法第11条 此时可不适用刑法第2条第1项
而例外地继续适用在裁判时已失效(但在行为时是有效的)的紧急命令第11点来裁判
: ,以及何谓免诉判决
判决的一种 参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4款
: : ◎P.45下方「公诉时效变化」部分,旧法跟新法的差异能否请助教解说一下
旧法的用语是“追诉权因左列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配合上刑庭会议决议的看法 只要开始“侦查” 就是已经“行使” 时效就不会进行
侦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很前面的阶段(警察办案就是在侦查)
如此一来几乎没有追诉权因时效消灭的可能
修法后改成要求要已经进展到“起诉”(而不只是“侦查”)才会使时效不再进行
故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 : ◎p.47第五点:基本上本讲义认为只要名称可解释成限时法,即可不是用刑法第二条规定
: ,至于有效期间内的法条变更,则适用之
: ==>所以是说:在限时法有效期间内犯罪,若审判时仍在该法有效期间内,且法条有所变
: 更,则适用从旧从新主义,但若审判时限时法时效已经过,则适用新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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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字了吧 是“从旧从轻”)对 不对,是旧法
将某法律的性质解释成“限时法” 就是为了要在审判时仍适用这个已经失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