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CourtBasketB申诉后不服判决

楼主: Bonjwa (嘴砲王退散!!)   2021-12-27 18:35:39
上诉看板:NBA
板主帐号:三位板主合议 (pneumo/Induction/JayFans0610)
受处分人之代号:bonjwa
上诉人所受板务之处分:#1XbseCJu (NBA)
上诉人沟通层级之提案:#1XilaIBl (CourtBasketB)
#1Xilax8H (CourtBasketB)
#1XiljaMi (CourtBasketB)
#1Xilk0Yw (CourtBasketB)
上诉人申诉层级之裁定:#1Xn7xI0F (CourtBasketB)
上诉人之主张:解除水桶 (剩余1500多天)
上诉理由及说明(较第二级申诉内容另有补充):
一、
1、由于推文中使用”恶心”字眼,在11/19被水桶,但在12/1新的公告(NBA板#1XfpKyYI)
,系裁判方(板主群)”主动”且改变”明确”规则,但却未解除本人之水桶,这显然有违
正常法理与普世法治原则。而且接受追溯免罚之板友违规日为11/20,二者竟只相隔一天
就有如此大的差异,实乃极为争议之判决!
2、以我国刑法为例:
刑法第2 条(从旧从轻原则)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
于行为人之法律。
当法律有不适当或罚则过于严格而侵害人权,因而有新的法律规范,都应该采取对被判刑
者有利之做法,立即恢复权利才是。其实这是最基本且重要的法律精神!所以才被订定在
刑法的第2条上,是第2条、是第2条啊~以刑法这么重要的法典,订在这么前面的条款,其
精神与意义不重要吗?当然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而这样涉及人民重大权利的,需要人民特别提出申诉或主张才能取得吗?当然否定的!犹
如我们生在台湾就拥有基本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权利,完全不需再自行请求(满18岁的公
投权需要特别声明请求才有吗),不是吗?
其实例如下:
[新闻] 通奸罪违宪》3男2女受惠 今晚就出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81530
3、然而12/1、2向板主申诉却被驳回。说是申诉期7天已过…承第2点,
这根本不是申诉予否的问题!关键是规则被裁判方主动改变,犹如现实世界中法条的
修正。而如上面新闻之案例,试问是否曾申诉或上诉予否,会影响其出狱之权利吗??
当然是不会!因为刑法第2条的精神早就揭示保障了法律应以对行为人最有利的角度为之
故当法律已经因违宪失当而改变了,“亦形同承认了过去之错误与不适当”,反而要以最
速的方式救济之才对吧!再试问,若持续关押下去(延续错误将错就错),不斥是种蛮横暴
力、侵犯人权的作为吗?会引起多大的人权争议,人民多大的反感和反弹?以及对执政者
(或裁判方)多大的不信任?将来如何取信广大板友?
4、补充时间顺序:因恶心推文被水桶11/19->尊重判决之专业未申诉->大量板友因恶心
推文入桶->板主改变规则->大量板友出桶追溯至11/20->本人仅差一天却无法出桶?
5、故,先形成错误的判决在先,短时间因众多民怨改规则在后,此错误之责任在管理群;
然而向板主群小组长申诉,却徒劳无功。让人不禁怀疑,是有因人数差异而受大小眼对待
之嫌。
试问如果同样的受害者不只我一个而是上百个,这样的庞大的民怨,是否又让管理群转弯
呢?但是,不论人数多寡,不是更应秉持普世认可的规范,秉持保障人权的立场来
执法吗?但在申诉过程中,我完全看不到这点。甚至感受不到判决者的自省,与对严重侵
犯人权的警觉。而简短的申诉回复让人感觉,有种便宜行事、不肯认错、不愿承担责任予
以救济、对于仅一人的人权受损便予忽视的感受,更多的是其对现实世界中重要法律精神
认知的欠缺与尊重。简言之:当下已无罪之行为,仍持续关押,这岂不是莫大冤狱吗?公
平正义何在?这么简单的道理,竟已上诉至今书写千字,真是悲哀感叹...
6、由于推文中的”恶心”在板主群因新判决”主动”变更规则后,恶心无论如何使用都
被视为白名单直接过关用字。而非以前”被动”接受板友申诉之”特殊”案例需要一个
一个进行讨论审议,例如恶烂、恶男、小屁眼之类的。因此,综合上述,本人应当自
然被解除水桶,方符合人权精神。
7、综合上述,该"恶心"之判决、又短时间内改判、改规则,明显是板主群判决不当之恶
例,造成本人权利之受损,管理方更应寻思去积极救济才对!无奈却要不断上诉至此…
十分痛心难受。另外,在CourtBasketB 中裁定:#1Xn7xI0F 小组长指出“板规的修改仅
要求公告即可,并无要求要朔及既往”,这明显有二大错误:
第一,改规则后是有朔及至11/20的;系直接先修改板规(通则)才大量出桶,而非逐一各
别检视并说明每个个案中的恶心之文字如何从犯规变成不犯规(特例)。其间至今亦无相
关见解或提出解释;
第二,普世的法律原则上,犯罪之行为在法律形成前是不溯及既往,亦称为刑法
无溯及力,指刑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的行为;反之,因恶法侵害人民权利的则需立即补
救才是,否则落入专制威权政府(管理方)之嫌,善予严刑峻罚却不予错误补救,形同无限
扩权。此即上述所提刑法第2条所述之从旧从轻原则之因!这就是为何我再三强调这个判决是
极为不当之因,它甚至是违背了宪法的保障人民之受益权的部分!莫忘,板方的管理权是
来自人民板友受权,何以人权受害板方可以忽视不顾呢?
二、其它说明:
1、从12/1的新改判判决可知:其实板主群并未对恶心之见解有什么"从原来不行变成可
以"的说明或有什么高明伟大的新见解;反而看来是因为大量民意(民怨?)的反应而做出
改判,这是民主精神。既然尊重了广大民意,那错误的过往,也请承担其责,返还本人
原有之权利,切误推拖再过去没有此例,没有就让它有,只要是依现真理与普世价值的改
判,得到的反而是更多的尊重!盼如上诉到最高法院、或申请大法官释宪的最后群组长这
关,能够做出具备高度格局的深思与决定,让未来NBA板的管理发展方向立下典范!
2、对本人来说,这个水桶的影响是1500多天vs 0天的禁言。这于ptt这样的论坛性质而言
,发言权犹如最珍贵的权利,无法发言失去言论自由形同现实中刑罚失去人身自由一般,
更应该遵循上述之法理精神,才不致与现实的普世价值脱勾离民心越来越远,才能让板友
长期信任这块园地下去。
3、规则的主动改变,形同“承认对于过去判决的错误或不适当”。将所有被此恶例给入
桶的板友,一视同仁的释放,这才是符合平等之精神。
4、就字论字,恶心一词原就十分抽象,解释空间太大、自由心证空间太可议,拿掉这点
是完全正确的。否则相关的案例皆要一一申诉加审议,不是让原来就忙碌的板主群更加
忙上加忙吗?无疑是拿石头砸自己的脚呀!另外,恶心二字早就多次出现在文章标题上
,难道也要判罚这些NBA球员、记者或板友吗?另外,恶心也可能说的是事物,
而非球员,也可能是”自己觉得恶心”而不是觉得球员恶心;恶心也可以是褒意,例如
KD这个命中率太恶心、Curry单场10颗太恶心等。是故,综合上述,原本11/19的合议判决
把恶心纳入违规确实失当,而且只会消耗管理能量,并造成更多的争端(文字狱已有一堆
板友提及)。
5、如同群组长在处理n男(我甚至不愿称其为板主)的停职案说明
(#1WhK1Mso ,Sportcenter )之后记所说的:“对话、信任与理解”(可视为本板的转型
正义之开始), 要取得板友的信任与理解,那判决自当尊循普世价值,而非如n男自由心证
标准失衡,对吧?毕竟这些虚拟的ID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 活在现实合宜的法治社会
中,理解人民才是主人,人权多么可贵的真理。这几年下来,管理群和板友之间太多误解
与争议,也让板上的气氛越差、信任越低,真的让彼此都感到很不友善。但是这二者间绝
不是对立的,毕竟管理群不是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能力与经验去做判断,更何况是无给职。
如能理解我这次的上诉,群组长能更以高格局、宏观的角度与思维、更符合现实法理的精
神去管理板务,而非法匠思维的拘泥小节忽略了更高层次人权保障议题。若是,那么我相
信后续的发展才能迈向信任和谐、丰富多元、尊重言论自由又能有效管理板务的道路,进
而为NBA板立下一个符合尊重自由、平等与民主精神的典范。
6、最后,之前并无如此争议、短时间内改判、改变板规之前例,更何况本例影响巨大
(1500多日之禁言)。若本次上诉能立下一个良好的典范,让NBA板重新找回板友信任,
同时引导管理群的判决与处置更加合宜、符合普世法治精神,未来势必能避免更多争议,
进而体现群组长站在制高点思考、尊重现实与虚拟世界普世价值的同步,并持续落实n男
冤狱救济案后的转型正义,这才是崇高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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