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诉] 3/1 JUNstudio CourtBasebal之裁决

楼主: google23145 (黑点)   2017-03-05 01:42:16
※ 引述《RJJ (传说中的小米)》之铭言:
: 本案不受理,申诉人处份部份结案。
: 不过请棒球板板主群说明,
: 为何在同一篇文章中的下列两个推文没有判定为违反该条板规?
: 推 b54102: 台湾是我们国名吗?
: → ying0502: 那中华台北是我们的国名吗?
: ※ 引述《sos007sos (嘻嘻)》之铭言:
已经在#1OkSi5tY (Baseball_BM)作说明
以下节录重要内容:
讨论国家队队名可否依B-3来限制,由于现行板规已无对讨论国家队队名有明文限制,仅
有“吵中华台北/中国台北/台湾的加倍处分”之加重处罚条款。基于附注条款规定,板主
于板规B-3板规之构成要件实现时,得决定“是否”发生相关法律效果,或“选择”发生何
种法律效果,加重处罚条款仅是版主依个案判断得为较重处罚的依据。
这里我认为争论国家队队名,如果为争论台湾或中华台北者,都在可接受范围,因为我们
国家代表队基于政治因素及历史背景,“中华台北”为我国国际上以中文自我称呼之名称
,英文译名为Chinese Taipei,又我国人民对台湾这块土地的认同度日益提升,也有媒
体或记者把我国国家队另称为台湾队,因此无论是“中华台北”或“台湾”牵涉的是人民
国族认同的议题,我个人是允许为适量的讨论。(但请注意,不是讨论中华台北或台湾议
题就一定免责,例如有人发一篇文章通篇只在讨论国家队的队名而无提出新的见解,版主
还是可以依本条规定水桶,自属当然)
但如中国台北、台湾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队等,我想依现行一般社会通念很难能接
受以上述名称称呼我国国家代表队,因此认为无讨论之实益,有挑起国家认同等引战之意
味,除非有具体且合理的事由来论证当事人提起该名称之理由(例如中华队至中国比赛,
中文队名直接被冠上中国台北,这时就有讨论之空间),原则上遇到就水桶,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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