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7-03-11 18:04:41裁定:
认定申诉人无违反 B-18 事实,但已违反板规 B-17-5
相关罚则应适用WBC临时条款
理由:
1. 申诉人确实违反板规
根据板主沟通文 #1OmJppgN (Baseball_BM) 说明,申诉人文章除了违反 B-18
以外,还有 B-2 B-3 B-5 等多项违规,在这个多重违规的状况下,可视为恶意
闹板,因此认为板规 B-17-5 较适用本案申诉人之违规行为。
而在申诉人的沟通文 #1OmFZqtk (Baseball_BM) 当中,也认为自己“闹板的罚
则是肯定免不了的”,因此认为援引该条板规,是可以达成双方共识的结果。
为了节省篇幅,本裁定文就不细究申诉人原文是否符合各项违规内容,但概括来
说,确实已有闹板的效果。
而根据WBC临时条款,违反 B-17 相关规范的处分内容为:
(1) 违反板规B-17:发文引战/闹版一律退文+水桶天数*3
推文引战一律水桶天数*3
因此,请板主若无上诉,请协助改判,并调整 fjames 之水桶天数。
2. 罪疑唯轻
借用一下这个词汇来作为说明。不过我的想法和实务上的定义不同。
在实务上,“罪疑唯轻原则”是指当未能有明确证据时,应以无罪推定为判决。
而在本案中,我认为,若触犯多项违规行为时,板主应可尽量使用较轻罚则,避
免过当侵犯使用者的言论自由。
不过在本案,虽有较轻罚则的犯规行为,但既然已可援引 B-17-5 作为概括所有
违规行为的板规,就不需适用单一违规行为的罚则。
3. 认定“指控放水”时的违规内容
本段理由并非对板规 B-18 的内容作定义。
不过根据棒球板规 B-18 的内容:
18.推文或发文明确影射球员、球团或裁判放水且无法提供明确事实佐证者
这些条文在板主判断时,都有提供弹性裁量的空间,像是“明确”、“影射”、
“且”、“无法提供明确事实佐证”。
以本案来看,违反本条板规的内容应为“知道要入境随俗 先买通2 1垒审?”。
在这个状况下,板主认为是“指控放水”。
我以为适逢大赛期间,板主紧缩裁量尺度,这个判决结果可以理解。但在有较合
宜的他条板规且能概括所有违规行为的情况之下,小组长认为不该使用 B-18 作
为处分依据,也因此,后续沟通文在争论 B-18 的部分我认为就供板主群作为日
后类似案例的参考。
4. 帝王条款裁量时的弹性
就我的判断,本案“指控放水”的状况其实比较偏向情绪性谩骂,而无针对性的
妨害名誉,当然要认定申诉人狡狯(抱歉用了一个较负面的词汇)踩在板规边缘
企图规避罚则,这也可以说得通。但既然违规已是事实,就不用对违规者动机做
如此偏颇且负面的判断。
有些时候,某些板规的裁量空间似乎较无弹性,而沦为“帝王条款”,在这个状
况之下,还是建议板务在裁量时尽可能作出调整,以保障使用者最大的言论自由
。
不过现在是大赛期间,对于板主群较为紧缩的裁量尺度,组务可以理解;或著在
此时,板主认为在沟通阶段对异议者寻求共识反而是种退让,进而伤害板主裁量
的高度,若有这样的想法我也会尊重。但我会希望这样的裁量在大赛过后能调整
回来,确保棒球板在维持秩序之虞,也能发挥最大的讨论效果。
这段期间也请各位使用者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