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指父子因亲情互隐过错。孔子认为此乃“直”,因其依
循内在道德感。他视父子亲情为较好善恶恶之正义感更强烈深刻的自然天性,故
父子相隐虽碍法制,却非正义感泯灭,仅是形式法律的妨碍,仍肯定其为“直”
行。孔子认为面临两种道德感冲突时,依良心作用,人自然且应以亲情为先。
孟子亦持此见。其弟子桃应问及舜为天子、其父杀人时何如?孟子谓皋陶执法正
当,舜无法阻止,但会弃天下如敝屣,携父逃亡,终身安乐事父以忘天下。此论
更推进一层,设想了总理天下法纪者面临此情的自处。
《韩诗外传》亦载楚国法官石奢事蹟。石奢发现凶手为己父,遂向昭王言明:审
父不孝,不执法则不忠。他选择伏法,称放走犯人、废弃法律,俯首受刑已是所
能。昭王欲开脱,石奢仍以不廉为由,不顾赦免,伏剑自尽以全臣义。此例更将
情境推至司法者自身的极限。
综观三者,从孔子点出人情之常,孟子推及天子处境,至石奢展示司法者面临极
限情境的抉择,皆阐明了中国传统道德中,情、理、法之间的权宜调适原则,尤
其在亲情与法纪冲突时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