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no4022 (eno)》之铭言:
: 我同意我们不该拒绝人接受神的救恩
: 但我不同意教会应该接纳
: 一个接受神的救恩的同时
: 还允许自己处于犯罪的状态的人
其实我想大胆假设每个还活着的基督徒都不是完人而且经常犯错。
一个人的生活中有100件事,你可能有80件事是尽量让自己不去作与圣经不符的事
但是剩下20件事你可能今天、明天,未来的某天,你还是会去作那些不对的事。
我猜没有人能发誓从信教以后,再也没有作过错事,或以后不可能会犯错。
事实上,很多事情在一个人信教之后,可能明明知道这是错的,
可是还是作了。不管那是大事小事,总的你可能作了些后悔的事,
而且觉得如果按著圣经的道理,你不该作。
更多时候,你作了,当下可能还不觉得自己有问题,
要过了不晓得多久时间,你才忽然觉得自己好像当了很久的浑球。
所以“允许自己处于犯罪状态”这是不太精确的说法,
如同我很难想像诸位信教板友都是完人,甚至我直觉猜想大家都是准犯罪者,
有人若觉得自己不可能再犯罪的,或起码今年、这个月内都没作过一件亏心事的,
那麻烦举手一下,因为我觉得这真的很厉害了。
因此,让议题更聚焦更好的说法应该是
“明明知道某件事是错的,但还是继续作那件事,而且不觉为耻。”
这样的人是教会该接受的吗?
“当事人不觉为耻”是否才是教会可能用来考虑的因素?
一个小偷自觉可耻,但是非偷不足以生存,他就只会这个,他也知道是错的,
只好不时进教会忏悔,这小偷犯罪状态显然从来没有解除,教会应该不接纳吗?
再者,更关键的,应该是认不认罪吧
也就是说,不认为“同性性关系”是罪的基督徒
甚至引以为傲,还算是基督徒吗?
从这观点来看,如果多数教友觉得不算,那教会为什么要接纳呢?
然后我们还要回到原点来问,一个基督徒在100件圣经不喜欢的事里,
他99件都同意而且尽量让自己不去作,但是最后1件事,
他觉得自己没有必要照着圣经作,这样的人是否还能算是基督徒呢?
(我们就先别说这是不是叫自助餐,1/100也不能算挑食吧。)
比方允许自己说小谎、贪心、嫉妒等,是背德吗?
如果旁人用这1/100的事来公审你,觉得教会不该接受“持续犯罪”的你,
是这旁人有问题,还是你有问题呢?
在我看来,公审同性性行为,
其实跟公审随便一个板友晚餐多喝了一杯珍奶是否该认罪,
在讨论罪人的议题上,不都是一样的吗?
重点是,没有人知道谁会在什么时候对上帝认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