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Sin or not

楼主: amishitter (阿美强打)   2016-11-27 11:27:00
同性恋婚姻议题在基督教圈的风波不小
如果基督徒反对的依据是因为那是“罪”
同样道理在圣经中婚前性行为也是罪
我们应当也呼吁婚前性行为在法律不能除罪
其余包括带血之物 女人蒙头
女人在会堂应静默 私生子不得进入会堂
等等旧约中所规定之例
说真的我本身身为基督徒
对于什么毁坏传统家庭制度的的说法
我感到不以为然
大卫王 所罗门王 雅各 摩西 亚伯拉罕等等
这些一夫多妻的例子也毁坏目前家庭制度
连自己人都不能说服 这绝对不是个好的理由
宗教不是法律的依据 宗教是约束教徒
仔细查看圣经记载的是同性性行为
做个思想实验:没有性行为的同性伴侣
这不就没有违反新旧约所提及的恶?
这不再是高举圣经审判人了的年代
请不要高举上帝之名 心中却怀着恨恶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11-27 11:30:00
高级基督徒 要审判世人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31:00
同意sin不是直接参与公共伦理的理由,crime才是。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11-27 11:32:00
现在讲到同性婚姻民法修法 主任牧师变成魔鬼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33:00
到底公共伦理怎么定的? 现在台湾多数决, 同性性行为是否违反伦常, 这样定?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35:00
还是要谈公共利益与你所谓的公约道德吧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37:00
差别在哪? 公共伦理不是公约道德?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11-27 11:37:00
马丁路德叫信徒不能反政府 怎么基督徒一直反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38:00
公共伦理=公约道德+公共利益+...伦常是公约道德的一部份,但还没有这么具体,所以我也还在思考我真正反对伴侣制度的点在哪里或应如何表述...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42:00
利益加进来, 你怎么定义什么是crime? 什么叫做违反公共利益? 不就回到不伤人, 滑波论.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42:00
基本上我的点还是回到婚姻的目的与价值吧公共利益,例如说反方现在是说会教坏孩子、降低台湾生育率、鼓励淫乱/让社会秩序不稳定等等,虽然都有点可以简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45:00
我不认为不能思考sin, 只是论述的时候要从法律和公众的角度着手, 建立一些common consensus, 像是婚姻的目的.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45:00
单的驳斥掉,但他们的“非宗教”表述的确就是在谈公共利益。婚姻的目的我也认同是该谈的。而我现在也直接认为伴侣制会伤害婚姻价值,也就是伤害你所谓的公约道德。这样一来,反方原来反同婚的教坏孩子、降低生育、鼓励淫乱/不负责任的关系/破坏社会稳定等等的公共利益损害反而会出现。如果要谈性行为的sin,那伴侣制就是鼓励婚姻外的性行为.
作者: Otter3 (P毛)   2016-11-27 11:53:00
推正常基督徒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54:00
你可以说同婚是鼓励婚姻内的逆性性行为。你可以说两个都严重,但我认为前者更严重冲击基督教性伦理,也冲击到台湾儒释道传统的婚姻价值。例如说,异性恋婚姻里面也可能出现SM、口交、肛交等等逆性的性行为,也可以考虑妻子逆性教导丈夫、不服管教的逆性XD 所以这种状况出现的时候要怎么办?他们不配经营婚姻下去吗?即便他们平时都把孩子教育得好好的、努力工作、热心公益,甚至教会服事忠心摆上;但他们的夜生活比较“精彩”一点,那我们要说他们已经抵触到“婚姻的目的”了吗?
作者: bmcat (黑嘴猫)   2016-11-27 12:17:00
我也觉得明明旧约里的男人都可以有多个妻妾,还可以嫖妓,基督徒要根据圣经哪些经文,来说一夫一妻,不可有婚外性行为?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2:19:00
林前6:16 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十诫第七诫(不可奸淫)、第十诫(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可是一夫多妻,如果都很忠贞的话....我最近才又听到一个一男三女同居的爱情与生活小故事XD
作者: bmcat (黑嘴猫)   2016-11-27 12:22:00
什么是自然律?明明人类社会各种形式的男女关系都有,同性恋也是人类和一些物种都有的现象,性暴力在人类社会更是从古至今都存在,这些不是自然律吗?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2:23:00
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性伦理就是“忠贞”。其他什么形式就未必是重点了。但我认为伴侣制会破坏一些规范忠贞的驱动力同婚是对于“忠贞”伦理的肯定。大部份女性神学都是对保罗多所批判的XD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4:07:00
婚姻怎么可能只是两人忠贞, 就说包含生育了.. 你提的一堆例子, 都是可以更新而从婚姻中学习婚姻, 本质上明明就不同.
作者: flower1121 (小花)   2016-11-27 15:08:00
+1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5:27:00
生育他们就像有点难以怀孕的异性夫妻一样,用借精、借卵、领养等等方式就行啦;除非你要说那些方法都违反伦理?如果违反,那遇到怀孕问题的异性夫妻也不该用?还有我是说“性伦理”是忠贞,不是说婚姻只是忠贞。婚姻我提到四个主题:彼此相爱相守-生子女-夫妻互相成全与发展-子女受栽培与成长。
作者: ypw (橙黄橘绿秋心不已)   2016-11-27 17:45:00
现今生物 石斑鱼、黑鲷可随年龄变性 蚯蚓雌雄同体、异体受精人类似乎还没有发展(退化)到这种自然变性或雌雄同体的程度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43:00
不孕是身体残缺, 你认为同志是身体残缺吗?忠贞的性伦理包含多夫多妻ㄧ同忠贞?到底怎么得出只是忠贞? 又是个随时间改变的伦常? 也许以后忠贞也不需要了.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6-11-28 00:49:00
老人表示:??????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53:00
老人也是因年龄有身体上的退化/缺乏.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6-11-28 00:54:00
婴儿表示:??????和尚表示:??????还有神父修女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55:00
婴儿什么时候可以结婚你再问.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6-11-28 00:56:00
有啊,指腹为婚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56:00
神夫修女选择不结, 你到底在比啥不回了.而且th目前你倒底认为同性性性为是否是sin? (跟所有人都是罪人无关, 单指这个行为)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04:14:00
上面讲的是古代/含圣经里的一夫多妻吧 不用忠贞去谈,要怎么谈?而现实中我们台湾社会还是有很多一夫多妻存在,我也认识一些长辈是如此,他们有他们的辛酸,但也有正面的部份。同性性行为按圣经字面来说,可以用保罗讲的逆性去说是sin;但我认为其中还有很多疑义,故我是存而不论、可以先假设是sin;至于同志神学的解法,我认为也有解释力,故同样存而不论。但是sin或不是sin,说实在是跟上帝之间的事情,正如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堆邪情私欲在里面,乃至化为了行动。故一方面每个人都带着sin在生活,基督徒又有基督救赎称义的恩典,以及圣灵引导指出sin的能力同在,朝向一个内心完全依循神的律则生活的基督徒自由。但在世我们都是充满sin的。故关于同志及其性行为,要讨论的时候,当然必须考虑其为sin的状况,毕竟这就是非同志教会的实况。故我前面都是在这个默认底下讨论的。故在此默认下,同婚制是让逆性的性行为在婚姻中发生,成为合法,但我前面也讲了异性恋也可能有逆性的性行为,还有妻子不服丈夫权柄的逆性;故逆性是婚姻不成立的条件吗?各方面都努力经营婚姻,但夜生活精彩的异性夫妻,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吗?另一方面,伴侣制是让婚外性行为成为合法,这我非常确定是sin,而且会实际冲击到婚姻的价值.损害公约道德乃至伤害公共利益。(crime)反过来说,除去了逆性的性行为,同志婚姻就可以成立了吗(思想实验)a彼此相爱相守-b生子女-c夫妻互相成全与发展-d子女受栽培与成长。还是把婚姻主题编号好了,免得一直贴很累。也把G的道德观架构改一下用词:1神的道德律则,2个人的道德律则,3社会公约的道德律则。性行为应该是摆在a的主题里面。怀孕生子女或领养是b。忠贞问题也是在a。故一夫多妻之婚姻要成立,必须有忠贞的部份,是因为考量a;毕竟bcd一夫多妻是没有太大问题的。abcd是我目前列出的婚姻主题/目的/价值,有补充的可以再增加上去。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7:12:00
就说sin解决后婚姻会更好, 跟婚姻会解除, 是完全不同的.怎么一直在问“有sin就不能进婚姻?” 伴侣制怎么让婚外性性为, 同居, “合法化”? 假设界定的是权益问题. 婚姻的目的与性行为是分不开的. 生育/增强俩人连结. 如果要达成婚姻的目的, 必然要sin, 那怎么做? 另外, 你说三位ㄧ体人神二性受造有限的细节那种存而不论ok, 是否是sin, 或者到什么地步, 什么东西都可以存而不论吗?abc比较是婚姻直接的目的, d感觉算亲子关系不过应该也算似乎有个东西要澄清:“伴侣”的目的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08:08:00
存而不论就是搁置争议,以后再说的意思,不是不严肃态度d是真爱联盟/护家盟主打的部份,就是教育问题。异性恋一样可能带着sin在做爱,每次做都有sin。异性、同性也都可能无性进入婚姻,这些个体差异都是存在的。而现实上,bcd就是可以运作的,即便a里面有非正规的性生活存在。若说不孕症夫妇或各种案例是少数人,但同志一样是少数人存而不论对于各种不同信念间对话是很重要的,例如无神论者要认识基督教神学,他当然必须先假设上帝存在的状况。对于不确定的前提,却会影响后续讨论的状况,当然也需要先存而不论/放入括号。非正规的性生活,也未必与相爱及忠贞抵触。还有很重要的点,同志间的性,台湾法律基本上不定义为性行为;要捉奸的时候是不会成立的。当然我们不是单从法律来定义,不过非正规的性,例如爱抚算不算等等(我之前有在某篇推文下面稍微界定几个阶段...)这部分也是考虑何为逆性、或属于sin的性行为需要稍微注意的...其实谈下去,异性间没有那些非正规乃至逆性的性吗?我也是听过很多、没有很多,一些夫妻间精彩的夜生活XD#1OAAHAQn (Christianity)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9:51:00
所以呢? 假设是sin, 此sin一生不打算解决? 你一定得假设不是sin. 其他你说的可能是sin的, 若是sin, 按理可去解决.如何假设是sin? 接受是sin然后持续sin?有东西定义不清不楚论述难度就会上升, 依你目前的方向, 就是为了application, 同志, 必须假设不是sin才好应用教导,否则困难重重, 对吗?存而不论无界限? 就像你说的, 对神是否存在存而不论, 就非基督徒. 那么, 研究过后, 基督徒对哪些sin可以存而不论?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12:30:0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Fm-BK_-G5s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QpKQRTQruM第二个影片有讲到,离婚再结婚,严格字面解经是可以当作每天都在奸淫,所以有些教会认为这是在sin中,不能领主餐。你也可以同意那些不让离婚再娶者领主餐/保留会籍的作法;当然无论是sin或不是sin,教会仍然都有接纳他们的可能;你可以说爱他们但恨他们的sin;但若能接纳离婚再娶者继续在他的新婚姻里面,那同样可以接纳同志在他的婚姻里面,是sin不是sin都可以有不同的理由与作法。故问题应该还是回到婚姻的本质是什么。离婚再娶者的婚姻不符合婚姻的本质吗?同志的婚姻不可能达成以上的abcd吗再者,同志结婚未必要受到非同志教会的接纳与祝福,而是国家法律的保障问题,正如国家法律保障离婚后再嫁娶者的婚姻一样;按自然法的角度或婚姻目的的角度,或许就是能符合abcd的功能/目的/价值即可。当然abcd是否为全部目的,或同志婚姻是否能达成全部,如何称为达成,是可讨论的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14:39:00
John Corvino 就是标准的制造对立, 攻击, 他影片立场太强.法律是另一回事, 两个ㄧ起论很糊. 但用离婚再娶这例子在教会教导中也许成立, 存而不论. 首先我是支持能不离就不离的, 就算奸淫, 我也不觉得离婚是好选项.(话说你再前篇没回为什么耶稣只举奸淫不说十诫). 面对已经离婚, 悔改, 再娶的, 是否每天在犯奸淫, 我确实不太知道.但以还没离婚的, 就是清楚能不离就不离. 以现实来看,其他身体保护等确保, 那离婚目的就只是为了结束, 好等待下一段关系--我会"觉得"这不太正确. 回到同志, 以同样方式的话, 那也不会到教导同志如何进入婚姻, 而是已“心硬”进入同婚的例子, 该如何对待的问题. 但如何算进入同婚, 也是糢糊. (以某些圣经观点, 性行为/性交就算结婚) 以这举例,教导如何步入同婚, 就跟教导如何顺利离婚一样.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14:49:00
申命记22:13-30谈“不可奸淫”的细则,前段则是谈“不可杀人”的细则;申命记按十诫架构来阐述是事实;而登山宝训 太5:27不可奸淫这段,前段也是在谈不可杀人。故十诫同样是申命记跟耶稣谈律法时背后的总纲是无可疑义的。(这部分还是回在那篇底下好了,避免离题)John Corvino他那个影片举的解经例子,我认为很清楚阿按字面解,还是按脉络解,两种解经,非常清楚。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9 00:31:00
抛弃可得出的更细的原则, 只用“不字面解”来说所谓“脉络”, 根本不清不楚. 对我来说根本不该这样两分.不过John Corvino的影片主要目的只是讽剌而已
作者: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9 07:28:00
起码以上连结我不认为如此。“可得出更细的原则”那就是进入脉络的部份了,可是我看板上一些人对于一些伦理规条的坚持,明显是只按字面解,并且还是选择性的按字面解。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9 13:53:00
也许你误会啊, 你怎么知道谁一定是只照字面守规条? 只用大脉络, 也可能为了感觉或目的, 忽视细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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