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heologe: 我认为neo这样就是把sin跟crime混淆了。 11/26 02:13
: → theologe: 除非可以指出同志实际可能的crime,否则即便谴责其sin, 11/26 02:14
: → theologe: 仍与法律/国家无关,那是教会方面的事情;除非neo否认教 11/26 02:14
: → theologe: 会在对付sin上的权威性低于或受制于国家法律。 11/26 02:15
: → theologe: [更正:“否认”改为“认为”才对] 11/26 02:16
: → theologe: 可是我反对(异性+同性)同居合法或受到法律认可,因为 11/26 02:17
: → theologe: 这样会破坏婚姻制度,造就实际的crime。 11/26 02:18
稍微回一下跟 theologe大的讨论。
我支持尝试伴侣法的方法,因为这应该是台面上最好的妥协了。同志如果认为
自己的实值权益有什么缺少的地方,那我们可以用伴侣法来补足。假设说美国
这边同婚还没过,但同志伴侣确实在家庭保险上是没有保障,那我们可以使用
伴侣法,一方面是为同志伴侣带来实值保障,另一方面不违背婚姻是一男一女的
原则。我认为这是很好的妥协。台湾那边我还是不认为同志有什么实值的权益缺
少,但没关系,反正这个补分可以用伴侣法,慢慢讨论与解套。
我不同意theologe大说的 crime和sin 的论述。如果是依照圣经,那有法律保障
的离婚、未婚合法同居、未婚性行为之后结婚,都是属于 sin的部分,所以现行
法律已经对很多应该是 sin的行为有保障了。当然,我同意说未婚同居是不好,但
推伴侣法用意应该是对同志宣称的权益受损所做出的回应和补偿,用意不是为了要
增加什么 sin 还是 crime,我们没有必要直接用滑坡逻辑来推论一个善意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