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露天卖本子被依儿少法判刑
→ hcym9: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 03/08 02:44
→ hcym9: 这是以前的判例 03/08 02:45
→ hcym9: 高院台中分院那个,就是用儿少法判刑 03/08 02:46
→ hcym9: 刑235的部分法官反而认为没有违反 03/08 02:47
→ hcym9: https://reurl.cc/4j7REL 03/08 02:54
这案子看了有点眼熟,翻了一下才发现以前就讨论过了
https://i.imgur.com/HufsSsY.png
新闻也还在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59472
被告吴姓男子2011/12年购入色情漫画书刊,2017年6月在露天拍卖贩售
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被判有期徒刑2个月,得易科罚金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
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查获之前二项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38条很久以前就放在那边,但后来似乎没有再跑出其他本子被判刑的案例
过了6年直到iWin风波才又被搬上台面
去年38条甚至被修改成更模糊的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
另外再加码来看看现在的39条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
品,第一次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接受二小时以上十
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其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持有人与否,没入之。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
品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真的按照法条的内容严格执行的话
就是买了违规本子的人通通没收罚1万元,再送你去上课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
第38条第1项所指之儿童或少年,解释上自应以“未满
18岁之自然人”为规范对象,始符合前开立法宗旨。查本
件扣案之色情书籍9本,其中色情漫画系以图画方式描绘
猥亵、性交行为之情节,色情小说则系以文字叙述猥亵、
性交行为之情节及对象,图画及文字内容中之男女均系虚
拟人物而非自然人
虽然被检察官上诉到高等法院推翻改判有罪
但还是可以看出有法官认定虚拟人物是不算儿少法对象的
希望最近的iWin风波能让更多人关注这件事对创作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