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iego99 (誰是我的å°å¤©ä½¿ï¼Ÿï¼)
2014-09-24 10:46:06此篇主要说明签立合约前,有哪些是我们求职者该注意到的事情,
值得建议的原则就是:要先清楚自己有哪些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
先援引劳基法总则第一条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
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如同我在某篇推文中所说,坚持并提出这件事情绝不是我开心就好,
而是法律所订定之劳工基本权益,雇主无权也不可以任意侵犯。
楼上iam大的第二个例子,如果该师真的从原补习班挖学生走,真的很没道德,个人觉得被罚钱是正常的...当初到这补习班工作,就算竞业条款多不合理,你还是签了这样的约,当离开补习班时,我觉得很多补习班也不会真的这么硬,不准该师在附近找工作谋生路,但若离开该补习班,又带走学生,实在不是件好事我懂你的意思,但我想要讲的是,通常如果只是在附近的的补习班工作,前东家应该不会为难该师,毕竟就只是讨口饭吃,如果该师有介入挖学生的事,当然原东家没办法用挖学生去告他,因为学生爱在哪补习是自由,所以只能用竞业条款去告,多少让该师受到点惩罚某些补习班(比例多少我不清楚,但很肯定的就是一定有)会在合约理弄竞业条款,我猜多半不是怕老师出走而是怕老师出走的同时,带走了学生到邻近的补习班如果这个老师真的教得好,当然会吸引原补习班的一些学生也过去新补习班,但我想表达的是,这个老师有没有亲自参与"挖"学生的动作,如果老师过去新东家,学生又慕名跟过来,这我能理解但是参与"挖"(比方说直接打电话之类的)这件事我还是觉得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