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ghu (donghu)》之铭言:
: 大家好!
: 我之前在X瀚外语任英师
: 结果因为我找到正职工作
: 要提离职
: 结果该补习班以此说法,如下:
: 离职前要在一个月前告知 否则要付一个班 1 万元的违约金
: 后来 打我的电话 我没接
: 竟然还打电话到我家 跟我爸哈拉说 请你女儿到补习班交接
: 谁不知道你只是投石问路 看我会不会乖乖付违约金
: 后来 我打电话到台北市劳动局询问劳基法
: 查到
: 劳动基准法 (民国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 第 15 条 (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
: 第 16 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因为我根本任职未满三个月
: 根本不需要一个月前提离职
: 所以该补习班的契约失效
: 我爸叫我请个当律师的朋友去跟补习班面谈
: 我就看看这家补习班
: 怎么跟我凹~~
: 老师们!~~~请保障自身权益!!~
一、条文没有说到未满三个月职员离职的情况,所以应以合约为准。
二、找到新工作之时,就应该跟新东家说明,还有工作在身,
而不是急着答应新东家的要求,应请求一个月的时间把旧工作处理完善。
三、不能电话都不接吧,这样旧东家要如何跟你沟通呢?
另外,版上老师都是老经验了,你PO这样的文,站不住立场的是你,
何必用暧昧的口气来抹黑一家补习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