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X瀚外语英师离职要付违约金~~对战手则

楼主: iamlucky888 (优雅的祐)   2014-09-23 17:20:06
※ 引述《donghu (donghu)》之铭言:
: 大家好!
: 我之前在X瀚外语任英师
: 结果因为我找到正职工作
: 要提离职
: 结果该补习班以此说法,如下:
: 离职前要在一个月前告知 否则要付一个班 1 万元的违约金
: 后来 打我的电话 我没接
: 竟然还打电话到我家 跟我爸哈拉说 请你女儿到补习班交接
: 谁不知道你只是投石问路 看我会不会乖乖付违约金
: 后来 我打电话到台北市劳动局询问劳基法
: 查到
: 劳动基准法 (民国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 第 15 条 (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
: 第 16 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因为我根本任职未满三个月
: 根本不需要一个月前提离职
: 所以该补习班的契约失效
: 我爸叫我请个当律师的朋友去跟补习班面谈
: 我就看看这家补习班
: 怎么跟我凹~~
: 老师们!~~~请保障自身权益!!~
一、条文没有说到未满三个月职员离职的情况,所以应以合约为准。
二、找到新工作之时,就应该跟新东家说明,还有工作在身,
  而不是急着答应新东家的要求,应请求一个月的时间把旧工作处理完善。
三、不能电话都不接吧,这样旧东家要如何跟你沟通呢?
另外,版上老师都是老经验了,你PO这样的文,站不住立场的是你,
何必用暧昧的口气来抹黑一家补习班呢?
作者: danny03017 (邹丹尼)   2014-09-23 17:28:00
推第二点
作者: xubpcl (搞笑艺人)   2014-09-23 17:35:00
世风日下啊~~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17:40:00
其实我对于特别开新帐号的说法都会保留部分态度...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7:49:00
只是对于劳工权益方面,我是一定站在劳工方的原po赶快去交接吧,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咨询当地劳工局喔对了,关于此篇的第一点与第二点,我是持反对意见的。不过可以做的人情,真的建议多少还是要做一下。
作者: enlyn (enlyn)   2014-09-23 17:57:00
我记得劳工局有说这样的合约本身就不合法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7:59:00
http://ppt.cc/vNvM 可以读一下这篇员工未做满3个月离职,依法并无预告期间,不需事先预告即即可离职
作者: angelsinging (sofa queen)   2014-09-23 18:39:00
我认同一切合约违反法律就是无效,但自己突然放班又不交接,还上来黑前雇主......新雇主小心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43:00
我也认同法律就是法律,未满三个月离职不用事先告知没错,我觉得你没犯法,但是就补习班这特殊行业来说要离职事先说,这是一种道德,我还是觉得原PO您没犯法但道德方面就......P.S 没事先说是要补习班上课当天爆掉吗?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47:00
楼上,他有在文章内提到他没有事先提离职吗?@@还有,补教业何时变成特殊行业了?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48:00
也回楼上,当然有啊,他有说找到正职工作,跟补习班提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49:00
游戏规则劳基法已经说的很清楚,那为何会有当天爆掉的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49:00
离职,但就算提了离职,也要给补习班时间找人,如果提了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51:00
原文有提到,补习班回 "离职前要在一个月前告知"这表示,原PO提完离职,绝对呆不到一个月,以一个补习班来说,一个老师离职,你觉得多久能找到下一个老师,找到后,需要多久去接他的事务?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3:00
我只想说,要多久关员工屁事?只是你为什么要转移焦点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54:00
补习班是特殊行业这件事,这是我自己的定义,因为补习班的老师,需要教很多学生,老师说走就走,怎么说都不太好,大多数的行业,员工说走就走,很容易找到下一个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5:00
你好像还没进入状况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55:00
接,补习班就是不行,找老师,找适合的老师,找学生可以接受的老师,都需要时间,要多久当然不关员工的事,没进入状况的是谁?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6:00
那,跟在职未满3个月的劳工有什么关系?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56:00
你要讲这些,等你当了补习班老板再来聊,谢谢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57:00
小小员工罢了,只是我能站在补习班的角度想,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7:00
而且是连劳基法写什么都不甚清楚的老板?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8:58:00
当你当了补习班老板还能坚持员工随时能走,再来PO文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8:00
喔,那你要这样想本身也是你的权力,你开心就好。
作者: angelsinging (sofa queen)   2014-09-23 18:58:00
对原po的作法有人认同,也会有人反对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9:00
很抱歉,我讲的可不是我开心就好的事情。
作者: angelsinging (sofa queen)   2014-09-23 18:59:00
何必一直管别人"你为什么会这样想"?请尊重彼此的意见吧…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9:03:00
刚刚看到此篇作者有回我推文,如果您有看该原po的发文,应该知道该原po的争执点在违约金,而非不给旧东家时间吧另外,缓冲时间多久? 1天?1星期?1个月?我只能说,对劳工而言,更好的机会是不会等人的。在老板希望员工为公司想的情况,为何也不为员工想?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9:07:00
所以呢?管自己不管学生?补习班老板希望老师离职提前告知,我想多数不是为公司想,而是为学生想,你认为呢?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9:08:00
楼上先说原po内文有提到不管学生再跟我讨论吧...原文章没讲的事情,你怎么脑补都无济于事。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19:10:00
so?进到这个圈子,早该知道这个圈子是要教学生,这时候才又叫我别考虑学生,你对......等你能当老板一定是个很棒的补习班老板
作者: OD1109 (强棒高手)   2014-09-23 20:43:00
离职须在一个月前提出 否则要给1个月违约金 哪里违反劳基?员工可以照劳基法说走就走呀 但是违约金是他自己签约的呀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20:48:00
回楼上,不知道您是想要对谁发的问,我帮忙回答点离职须在一个月前提出 否则要给1个月违约金 这一点当然违反劳基法,但是是雇主违反而不是员工违反员工未满三个月,于法,是可以随时走的没问题就算跟老板签了约,此约也是无效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20:53:00
说实在的 用新帐号发言 让补习班没有答辩机会 看看就好小朋友回家也都是尽挑对自己有利的讲给爸妈听啊...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20:55:00
请问ak大指的新帐号是指?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20:56:00
原po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20:56:00
soga...没有留意到这件事...感谢ak大
作者: OD1109 (强棒高手)   2014-09-23 20:57:00
员工什么时候要走就走呀 但是一个班赔一万这有违反吗??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20:57:00
diego大大的确是为劳工权益不遗余力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20:58:00
回OD大,这可能要更专业的法律相关的才能回答你了
作者: OD1109 (强棒高手)   2014-09-23 20:58:00
上法院也是看比例原则呀 公司提出老师未交接让学生流失
作者: OD1109 (强棒高手)   2014-09-23 21:00:00
这费用违反比例原则 无效 至于一万 机会很高要赔
作者: 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   2014-09-23 21:01:00
如果是比例原则,那也许,毕竟我对法律其实不懂
作者: OD1109 (强棒高手)   2014-09-23 21:01:00
不过都没有用 申诉到劳工局都是老板吃亏劳基法就是保障员工专用的 从不保障老板的 惯老板死好
作者: m1432012165 (翔)   2014-09-23 23:30:00
此合约关于违约金之条文绝对无效没有模糊空间,自然无所谓依照共识决定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23:59:00
的确是沟通出现问题,这部份就看原po要不要分享囉要不然怎么猜一样是无济于事,只能建议他照劳基法走再来,合约牴触现行法律是无效的。
作者: ilovemaggie (Maggie)   2014-09-24 01:56:00
大部分同意 合约的确是双方合意 某些时候员工该坚持或者维护的权益自己要争取. 免得日后不必要的摩擦只是 某些体质或待遇不好的公司 真得很难征到人 超过几个月都很难补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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