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之前在X瀚外语任英师
结果因为我找到正职工作
要提离职
结果该补习班以此说法,如下:
离职前要在一个月前告知 否则要付一个班 1 万元的违约金
后来 打我的电话 我没接
竟然还打电话到我家 跟我爸哈拉说 请你女儿到补习班交接
谁不知道你只是投石问路 看我会不会乖乖付违约金
后来 我打电话到台北市劳动局询问劳基法
查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5 条 (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第 16 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因为我根本任职未满三个月
根本不需要一个月前提离职
所以该补习班的契约失效
我爸叫我请个当律师的朋友去跟补习班面谈
我就看看这家补习班
怎么跟我凹~~
老师们!~~~请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