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49598 (宽)
2019-11-22 20:04:55各位大大好
小弟我大约一个礼拜前在公馆搭公共汽车 不小心把眼镜丢在车上
当天晚上打电话给客运公司 总站的服务人员确定眼镜放在那边
并且说“有空”过去拿就好
谁知道今天搭过去总站时 总站的人跟我说 除了手机以及证件类的失物之外
一律只保管“三天” 超过三天之后就会丢掉 让小弟当下非常傻眼
首先 当初打电话过去的时候 我有说有空会过去拿 那边的人员并没有提到
“只保管三天”这件事 也没有跟我留下任何资料 便擅自将东西丢掉
再来 我致电总公司说明这件事之后 并询问公司有关“只保管三天”的政策
得到的回复是:没有这个规定 并给我电话叫我自行找总站的站长负责
但总站的人只跟我说 非常不好意思 并继续坚持自己的说法
最后 我致电公共运输处 那边的人员听到也觉得不可思议 并叫我向警察报案
请问一下板上各位有经验的大大 小弟该怎么做呢 如果没办法的话只能打给公路总局或是
报警了吧..
但是不知道有没有用
作者:
ludoren (地图游击手)
2019-11-22 20:18:00哪一家公司呀?
作者:
coon182 (微笑å°ç©ºç©ºâ™¥)
2019-11-22 20:27:00欣欣喔,投诉不是都直接找主管机关吗?
跟公运处检举违反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31条依公路法第77条处罚业者报警告刑事只能追诉把东西丢掉的人,对业者不痛不痒
作者:
lajji (喇机)
2019-11-23 00:20:00东西被丢掉要告毁损不是侵占...侵占要有据为己有的意图才告得成 所以除非是场站人员私吞不然没办法以侵占罪论
作者: ming0857 (牡羊浪子) 2019-11-23 00:32:00
侵占遗失物罪顶多罚500?而且不一定告的成
罚金至少是1000起跳,那个500是银元,要乘30倍
作者:
doutor (funny)
2019-11-24 09:58:00现行法规所定金额之货币单位为圆、银元或元者,以新台币3倍折算之,不是30倍;另外刑法里面的罚金都已经是新台币。
应适用刑法施行法第1-1条的规定,侵占遗失物是337条没有修正过,所以罚金是提高30倍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