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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九: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
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同者,一作业时一切应
作,一受果时一切应受,一得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便成大过。
讲解:第一种主张不合道理,苦乐是无常的,你们既然执著“我”是恒常周遍,就不应当
再说随身能受苦乐。再者,你们所执的“我”,既然量同虚空,那就应该壅塞不通,而没
有转动的余地,何以能随身造作诸业呢?试问,你们所执的我,一切众生是共同一个呢,
还是各各别异?若说是共同一个,那么一人作业时岂不是一切人都要同作?一人受果报时
岂不是一切人都要同受?如果有一人修道得到解脱,岂不是一切人都同时解脱了吗?这种
过失可够大了。
论文十:若言异者,诸有情我,更相遍故,体应相杂。又一作业一受果时,与一切我处无
别故,应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
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讲解:如果你们所说的我,和一切有情众生各各别异,则一个有情众生的我体周遍,各有
情众生的我体也应当周遍。既然各有情众生的我体互相周遍,就会各各互相涉入,这样就
应该甲的体中有乙,乙的体中有丙,乃至一切众生的体都混杂不清,成为同一个我体。当
一个人作业,一个人受报时,就成为一切人所作,一切人所受。因为你们执著一个人的我
,和一切人的我同在一处,并无区别。
如果说我体虽遍,但所作所受各自承担,就是各作各受,这样就没有彼此混杂的过失。这
理由也说不通,因为业、果、身与各有情众生的“我”相合为一体,不分彼此,说属于这
个而不属于那个,在道理上讲不通。一个众生得解脱,一切众生都得解脱,是因为所修、
所证和上述一切相杂的“我”合为一体的原故。
论文十一: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吁风应
非常住。又我随身应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讲解:第二家说的也不合理,你们既然执著我体是常住的,常则不变,住则不动,就不应
随身大小而有变动舒卷。既然我有舒卷不定的伸缩性,就应该不是常住,就好像风箱中的
风一样不是恒常。如果我有舒卷,那也如风箱的风一样不是恒常。
再者,你们所执的我,既是随身而有舒卷,就应当可以分析出或舒或卷的差别。身体既可
分析,随身的我当然也可以分析,怎么可以执著我体是常一呢?所以你所说的就好像儿童
游戏。
论文十二: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虽小而速
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讲解:不但前二说不合理,就是这第三种的小我执也不合理。你们所执著的我小的如一粒
极微,如何能使大的身体转动?若说我量虽小,却能够很快的巡回全身,像回旋火轮似的
周遍转动。那么你所执的我就不是一,也不是常了,因为所有往有来的东西都不是常一之
故。
论文十三: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初即蕴我,
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心、心所法,
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讲解:外道的三种我执已如前破,另外还有三种我。一者是俗人执的即蕴我,执著此五蕴
身便是我体。二者是数论派所执的离蕴我,执著离此五蕴身外,别有我体。三者是犊子部
所执的非即蕴非离蕴我,执著于我与五蕴不同,又不是毫无关系。
这三种我执全不合理,先说最初的即蕴我,因为我与色、受、想、行、识五蕴均非常住。
内色的眼、耳、鼻、舌、身五根不是我,因为这和外面色的色、声、香、味、触的五尘一
样,是有障碍性的物质。属于心所法的受、想、行三蕴,及属于心法的识蕴等,也不是实
我,因为它不是恒常相续,而是待于众多因缘或断或续。其余的二十四个不相应行法,及
除五根五尘外的无表色等,也不是实我,因为它们同虚空一样没有分别和觉性。
论文十四: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后俱非我,理亦不然。许依蕴立
,应如瓶等,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
讲解:这中间的离蕴我执,也于理不合,因为离开了五蕴,就应该如虚空一样,没有能作
业和能受报的人了,怎么能叫做我呢?
不但即蕴我,和离蕴我执不对,这最后不即蕴、不离蕴的俱非我执也不对。因为犊子部等
,执著我与我所依的五蕴,是不即不离的,然别有我体,是非常非无常的。又执瓶等外器
,是依于色、香、味、触等四尘而建立的,然瓶与四尘,也是不即不离的。所以唯识家破
之曰:你们所执的我并非实我,因为你们既许我是依蕴而立,又说我是不即蕴,不离蕴,
这不是同依于四尘所立的瓶等一样是不即四尘,不离四尘吗?然而依于四尘的瓶等,不过
是和合的假色,难道说依于五蕴的我,会是实我吗?彼等又立有过去、现在、未来、无为
、不可说等五法藏。他们执著我是非常非无常,不可说是有为,也不可说是无为。所以唯
识家又破他说,你们所执的我,既然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不应当不可说是我、非我,
职是之故,彼犊子等所执的实我,是不能成立的。
论文十五: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
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讲解:再者,一般人所执的实体,是有思虑还是没有思虑?若说是有思虑,那么这个我就
应该是非永恒的。因为思虑是有时起,有时不起,并不是一切时都有思虑。若说是没有思
虑,那么这个我就应该像虚空一样,不能有任何造作,也不能受任何果报。所以你们所执
著的实我,在道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论文十六: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
;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讲解:还有,你们所执的实有我体,是有作用呢,还是没有作用?若说是有作用,应该如
手足一样作息无常。若说没有作用,那就应该如兔角一样没有实我。所以你们所执的实我
,不管在是有作用或没有作用,在道程上都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