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刑法从旧从轻原则

楼主: creative88 (create)   2021-06-05 10:33:17
https://agama.buddhason.org/book/as/as074.htm
兴邦卫国的七不衰法
佛陀因而告诉大臣禹舍说:
  “禹舍!过去,我曾经到过跋耆国游化,为他们说过‘七不衰法’,如果跋耆人信受
奉行了‘七不衰法’,那么跋耆人一定会胜。”
  于是,佛陀回头问执扇随侍在后的尊者阿难,在一问一答中,尊者阿难一一证实了跋
耆人实践了下列七种“不衰法”:
  一、经常聚集开会。
  二、在会议中上下一心地共同处理大众事务。
  三、遵循既有的制度,不轻易更改。
  四、不侵犯妇女。
  五、尊崇照顾老人,借重耆老的经验。
  六、勤于维护既有的寺庙。
  七、都能拥护供养阿罗汉圣者。
  因此,佛陀告诉大臣禹舍说,能经常集会的,必兴不衰;能团结议事的,必兴不衰;
能坚持制度的,必兴不衰;能有不侵犯妇女风气的,必兴不衰;能借重耆老经验的,必兴
不衰;能重视宗教信仰的,必兴不衰;能护持阿罗汉圣者的,必兴不衰。
  听了佛陀这样的回答,大臣禹舍感叹地说:
  “唉,瞿昙!光是一种不衰法,就可以预测跋耆人兴盛不败了,更何况有七种呢!唉
,瞿昙!摩揭陀王在战争与外交的手段以外,如果不用分化离间的手段,是不可能征服跋
耆人的。我得走了,唉,瞿昙!我事多繁忙,得赶回去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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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98
行为后法律变更产生的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处罚一个行为,必须在行为当下法律已有明文的处罚规定。但如果
行为当下的法律规定之后修法变更(例如甲在公众场合骂乙是猪,触犯刑法第309条[1]公
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审判时已修法废除公然侮辱罪),此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又应该如何适
用法律做出判决呢?
从旧从轻原则的意义
在行为后法律变更之情况,因为行为时与裁判时的法律不同,因此有刑法第2条[2]“从旧
从轻原则”之适用,而其具体内涵又可区分如下:
刑罚原则从旧,例外从轻
行为人行为时已触犯当时的刑法,但在行为后、案件审理前法律有所变更时,依刑法第2
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理由在于行为人无法预见行为后法律
会变更,如果法官适用审判时(即变更后)的法律,显然对行为人不公平,此即所谓“从
旧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也就是审判时的法律轻于行为时的法律时(例如刑法第320条
[3]窃盗罪法定刑原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行为后、判决前修法改为3年以下有期
徒刑),依刑法第2条第1项后段之规定,则例外采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这就是“从轻原
则”。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法律变更时,原则上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若变更后的法律较行为
时为轻,则例外适用行为后(较轻)之法律。
没收、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从新
如前述,行为人无法预见行为后法律会变更,为保障行为人,因此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
在不涉及人身自拘束的保安处分上,因保安处分具有教育、矫治、保护的性质,本质上并
非刑罚,再加上适用变更后之法律不会过度侵害行为人的权益,因此一律采用变更后(裁
判时)之法律,这就是所谓的“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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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从旧原则 可以依当时的版规来判就好了
不知道为何不采取这样的模式? 还要删文? 文中有F大的答辩词 为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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