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 藕益大师 金刚经破空论04

楼主: creative88 (create)   2021-06-05 00:43:27
【“复次,须菩提!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所谓不住色布施,不住声香味触法布
施。须菩提!菩萨应如是布施不住于相。何以故?若菩萨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
须菩提!于意云何?东方虚空可思量不?”“不也!世尊!”“须菩提!南西北方四维上
下虚空可思量不?”“不也!世尊!”“须菩提!菩萨无住相布施,福德亦复如是不可思
量。须菩提!菩萨但应如所教住。】
  一切无住是应住  资生无畏法三檀
  一二三摄六度满  如虚空住是所教
  论曰:前问及许,皆先住而后降者,从实智起权智也。今答中,先降而后住者。从权
智入实智也。以无所住法,住般若中,炽然修行六波罗蜜而不取相,是故能令少施与虚空
等。施有三种:一、资生施,即檀波罗蜜。二、无畏施,即尸罗羼提二波罗蜜。三者、法
施,即毗离耶、禅那、般若三波罗蜜。不住六尘者,不著其因,不取其果。不著因者,不
见我为能施,人为受施,物为所施。以若我、若人、若物,因缘无性故,如幻如梦故,惟
心所现,因心成体,体即法界故。不取果者,不为贪求未来殊胜色等诸果报故。不住相者
,相秪是六尘若因若果。盖现前所有六度妙行,本皆实相举体所成。是故随举一行,本即
实相全体大用。譬如举海成沤,举沤摄海。而诸众生住于相故,妄自计果计因,观大观小
。若能称性而住,不住诸相。譬如芥子中空,与十方空,性无二无别。以空非内外、彼此
、方隅、形相,更无小空异大空故。无相之福,其福乃大。非谓无福。不住尘相,名如教
住,非无应住。是故善破恶取空见。
【“须菩提!于意云何?可以身相见如来不?”“不也!世尊!不可以身相得见如来。何
以故?如来所说身相,即非身相。”佛告须菩提:“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
,即见如来。”】
  如来果德不思议  身相非相即实相
  不离诸相说非相  于佛三身如是见
  论曰:准余诸论,自此以下,皆为问答遣疑也。恐有疑曰:菩萨施时,不住于相,云
何致成果时福相?故逆问曰:可以身相见如来不?尊者已达法身真理。随即答曰:不可以
身相得见如来。何以故?如来所说身相,即非身相。盖实相不变随缘,说为身相;随缘不
变,即非身相。此则已悟报化非真,不离于真。佛迎其解而广之曰: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不惟取报化修德之相,名为虚妄。即复取法身性德之相,亦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如
达全波即水,无别波相;全沤即海,无别沤相。则不于法身外,别取报化相;亦不于报化
外,别取法身相。而头头法法,皆是如来一体三身矣。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颇有众生得闻如是言说章句,生实信不?”佛告须菩提:“莫
作是说。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当知是人
,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闻是章句,乃至一念生
净信者。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何以故?是诸众生,无复我相
人相众生相寿者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何以故?是诸众生,若心取相,即为着我人众
生寿者。若取法相,即着我人众生寿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着我人众生寿者。是故
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
舍,何况非法。】
  持戒修福有智慧  善根深故福德多
  佛眼所见佛智知  离我法执度彼岸
  论曰:不住相施为清净因,诸相非相为清净果。超情离见,谁能信乐?尊者因此致疑
。佛答释云莫作是说者,不定之辞也。若无三种善根,虽在佛世,实信不生。若有三种善
根,虽后后时,能生净信。三善根者:一持戒、二修福、三有智慧。
  一、持戒者。功德施云:过去生中见无量佛,咸供养故。供养有三种:一、给侍左右
,二、严办所须,三、询承法要。能守护故,名曰尸罗,谓能善守六情根故。彼复有三:
一、能离尸罗,离于十不善业故。二、能作尸罗,作于菩提分业故。三、能趣尸罗,趣于
第一义谛故。
  二、修福者。功德施云:种无贪等三善根故。质直柔和及智悲等。
  三、有智慧者。了知生法二俱空故。知生空者,即是无我人等相;知法空者,即是无
法相,亦无非法相。虽云二空,秪是一理。不取则我、法本空,一取则二俱成著。此三善
根,前不兼后,后必具前。前二为助,后一为正。若无正信,则助善福微。若无助善,则
正信不发。由根深故,福乃无量。佛智所知现量而知,非比知也。佛眼所见,照穷因果,
非肉眼也。世有侈谈无相,而尸罗福德,置诸罔闻者,妄谓不著戒相,不知全堕破戒相中
。妄谓不著福相,不知全堕众罪相中。是以如来殷勤郑重,特申诫云:“何以故?若取非
法相,即着我人众生寿者。”盖凡夫未达戒之与福,当体即是无相。而欲别求无相戒福。
不知一拨戒福法相,便堕非法相中。既取非法,生执宛然。欲会二空,愈趋愈远。故曰法
尚应舍,何况非法。犹佛顶所云:尚无不杀不盗不淫,云何更随杀盗婬事也。非法相如病
,法相如药。病尽药除,何更取病。非法相如此岸,法相如筏。已度彼岸,尚舍于筏,岂
更作此岸事。若未到彼岸,秪应痛舍非法此岸,不应辄舍法相之筏。若已到彼岸,还来度
生,秪须用法相之筏,亦不须用此岸之非法。或于此岸示作警策,如婆薮调达等,又当别
论。然今行人,幸自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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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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