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摄类] 小理路_一异 (2)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8-11-05 06:33:07
摘自:仓忠仁波切<小理路_摄类学初阶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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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各别的法”即“一”的性相。“各别的法”即“异”的性相。
  诸法又可分类为“一”、“异”二种。存在的法,若不是“一”,就是“异”。
所谓“一”、“异”,可以从“返体一”和“返体异”的角度去理解,“一”是“返
体一”的意义,“异”是“返体异”的意义。
  “异”的性相:各别的法。“异”的事相:如瓶、柱。
  瓶、柱二法是“异”,二法各自的返体是相违、没有交集,所以是“返体异”。
凡是“返体异”的法一定是“各别的法”,“各别的法”一定是“返体异”,此是互
相周遍。
  “各别的法”的意义就是返体不同,因为返体是异,所以是“异”。这不用从“体性
一”、“一体”的角度去理解,只要从“返体”的角度去理解“各别的法”(异)、“非各
别的法”(一)。
  “一”的性相:非各别的法。“一”的事相:如瓶。
  瓶是一个法,不是各别的法。各别的法,一定是两个以上的法。瓶是“一”,返体也
是“一”,故瓶是“非各别的法”。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瓶是瓶”,如果瓶和瓶是“异”的话,各自的返体必定是“
异”;但不是如此,因为瓶的返体唯是倒返于瓶,瓶是瓶的返体;如果瓶和瓶是“异”的
话,那么,瓶就不是瓶的返体。所以,瓶是“一”的法。
又如,四个瓶子,是“一”或是“异”?是“异”,因为是各别的法。二个以上的法
,就是“异”。主要是,一定要清楚:“各别的法”一定是两个以上的法,是两个返体以
上的法;反之,只有一个法,返体是一,就是“非各别的法”。
* 结合“有是的所知”、“无是的所知”,和“一”、“异”的差别关系,又是如何?
  “一”、“有是的所知”有三句差别:
是“一”一定是“有是的所知”,是“有是的所知”不一定是“一”,事相如:“无
常、有为法二”是“有是的所知”,但是,“无常”、“有为法”是各别的法,是“异”
。又如,“所作性、无常二”是“有是的所知”,事例如:瓶。瓶是所作性、是无常;但
是,“所作性”、“无常”是各别法的缘故,所以是“返体异”,各自的返体是“异”,
故是“异”。
  “异”、“无是的所知”有三句差别:
是“无是的所知”一定是“异”,是“异”不一定是“无是的所知”。事相如:“所
知、无常二”不是“无是的所知”,但是,“所知”和“无常”是各别的法,是“异”。
* 以“一体”、“同体”、“同体相属”附加作说明。
  “一”、“异”是以“返体一”和“返体异”的角度作理解,意义上是一样。两个法
一定是“返体异”,也是“异”;只有一个法是“返体一”,也是“一”、“一体”、“
同体”。
  “一”一定是“一体”(或称:体性一),“异”不一定是“一体”。 
  “异”的性相是:“各别的法。”此中有“同体相属”的法、“因果相属”的法。
二法若是“一体”一定是“同体相属”,并不是“因果相属”,因为“因果相属”的
二法一定是“异体”(或称:体性异)。
  如,“同体相属”的性相:“尔与彼以同体性的方式为异。”二法是同体性并且是异
(返体异)。“同体相属”的二法必定是“一体”,也是“同体”,并且是“返体异”,
如,无常、瓶二法是“同体相属”。
又,无常是“总”、瓶是“别”,有“总”和“别”的关系一定是“同体相属”,也
是“一体”,也是“同体”;但是,“一体”不一定是“同体相属”,如,瓶是“一体”。
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有“总”和“别”的关系的二法一定是“返体异”,所以是
“异”。“异”和“返体异”的意义是一样。二法若是“返体异”一定是“异”;是“异
”一定是“返体异”。
* 如何理解:两个法是“异”,是各别的法,但这两个法又是“同体”?
  首先,如果认为:两个法应该安立为“体性一”,不是“同体”?但是,单单以一个
法也能安立“一体”、“同体”,不一定是以两个法而安立,如,瓶是一个法,瓶是“一
体”也是“同体”。
  又,“同体相属”、“一体相属”是同义;如果不是,如,无常与瓶是“同体相属”
,那么,为何不是“一体相属”?应该也是。无常是“总”、瓶是“别”,有“总”、“
别”关系的二法一定是“同体相属”,而且一定是“一体相属”(或称“体性一的相属”
)。
  “同体相属”一定是以两个法而安立,“同体相属”的两个法一定是“一体”、“同
体”,而且有“总”、“别”的关系,换言之,有“总、别”关系的法,一定是“一体”
也是“同体”,如“无常”和“瓶”,或如“所作性”和“瓶”。
如“同体相属”的性相是:尔与彼以同体性的方式为异,以遮彼之力遮尔。当中说到
“异”,所以一定是以两个法而言。
  但是,单单以一法而言是“一体”、“同体”,却没有“总”、“别”的关系,如,
瓶是“一体”、“同体”,但是,无法单单以瓶区分“总”、“别”,“总”、“别”一
定以两个法而安立。不论常法、无常法,单单以一法而言是“一体”,也是“同体”,如
柱、所作性、虚空等。总之,不论以一个法或是以两个法,都可以安立“一体”、“同体
”。
  由此可知:是“同体相属”一定是“同体”,是“同体”不一定是“同体相属”,如
,瓶是“同体”不是“同体相属”。“同体相属”一定是以二法而安立,而且二法是有“
总”、“别”的关系,而且二法一定是“异”,也就是“返体异”。
* 瓶是“一”,这部分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如何理解瓶是“一体”?
  诸法包含于“一”、“异”,存在的诸法各自有体,以自法的体而言,就诸法是包含
于“一体”、“异体”。
瓶的体什么?对此有理解,就不会有疑问。瓶的体是“一”或“异”?瓶的体是“一
”,所以瓶是“一体”,因为瓶的自体只是一个,并非两个。瓶、柱二法则是“异体”,
因为各自的体是异。
“一体”可从两个角度安立:(1)二法是“同体相属”的法,以及(2)以此法自身
而言。
此中,“同体相属”的法,如,瓶、无常二法是“同体相属”,而且二法是“一体”
、“同体”。“一体”和“同体”是相同的意义。
  “一”、“一体”有三句差别:
1.是“一体”不是“一”,如无常、瓶;2.二者皆是,是“一”也是“一体”,如瓶
;3.二者皆非,如兔角。
  由上说可知,“一体”不一定是以两个法而说,一个法也能安立为“一体”,如,瓶
是“一体”也是“一”,因为是“返体一”,所以,是“返体一”一定是“一”。
又,不论无常法、常法,单单一法可安立“一体”、“同体”,如虚空是“一体”,
也是“同体”;但以两个法来说,如柱、瓶是“异体”,而不是“一体”。
* 有“总”、“别”的关系,一定有“同体”的关系;那么,有“同体”的关系,是不是
一定有“总”和“别”的关系?
  有“总”、“别”的关系,一定有“同体”、“一体”的关系;但是,有“同体”的
关系,不一定有“总”、“别”的关系,如瓶是“一体”、“同体”,但是,无法单单以
瓶区分“总”、“别”,“总”、“别”一定以两个法而安立。
  “同体相属”的性相,如《摄类学》中说:“‘尔与彼以同体性的方式为异,以遮彼
之力遮尔’,即尔与彼同体相属的性相。”
如此性相中所说,二法是以“同体性”的方式为“异”,意义上就是:二法是“同体
”且是“返体异”。所以,“同体相属”一定以是两个法而安立,这两个法是“一体”,
也是“同体”,并且是“返体异”。
* 说明:“同质”、“成住同质”、“异质”
  “同质”,唯以有为法而言,如,“瓶”和“瓶的无常”是“同质”;“瓶”和“瓶
的所作性”是“同质”,以瓶为因而同时存在的有为法,都是与瓶是“同质”的法,而且
是“成住同质”。
此中,“成”是俱时生起,“住”是安住,就是:同一时位上,同成同住,同时生住
坏灭,而且又是同质之不同类的事物。
如,“瓶的无常”是以“瓶”为因而同时存在,当瓶消灭之时,“瓶的无常”也同时
消灭。简要来说,瓶的特法——瓶的所作性、瓶的无常、瓶的事物等,都是和瓶是“同质
”的法,并且是“成住同质”。又如,“所作性”和“无常”是“同质”,因为二法是同
时生灭。
  再者,是“同质”的法,不一定是同时生灭,事相如:“今天的瓶”与“瓶”是“同
质”,但是,“今天的瓶”不是与瓶“成住同质”。(同质和成住同质有三句差别。)
  “异质”或称“异体”,意义上就是:不是同质。有二类:(1)是因、果的二法;
(2)相违没有交集的二法。前者,如因生果,因、果二法是“异质”。后者,如柱、瓶
二法是“异质”;人、马二法是“异质”。
  再者,是“异质”一定是“异”,如柱、瓶;是“异”不一定是“异质”,如虚空、
常法,因为“异质”一定是以有为法而言。
  又,柱、瓶二法是“非同体”,因为,在现前的面上显现为两个法,并且二法是“异
质”,因为不是同一质续流的有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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