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请响应阻止宗教法立案

楼主: datoguo (大头仔)   2017-07-20 23:31:47
※ 引述《sheng530220 (孤乡人)》之铭言:
: 【宗教团体法草案之评析】-【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 此文并刊登于【人权会讯】,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作者: 陈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关键字:宗教团体法 人民团体法 宗教自由
: (引用此专业文的下半部份,并在局部重要关键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阅读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违宪之虞】之类的客气措词,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违宪之处,还不是处处都有写上类似措词)
: 详细全文超联结:
: http://www.npf.org.tw/2/15686
(....中间恕删....)
: (五)会计制度强制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宗教团体作帐之财务负担
: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为尊重宗教团体之自主权,似应由其自行决定选择何种会计原则。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会计专业素养,其所得原则上享受免税优惠,也免除结算申报义务。因此,应尊重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收支特性以及习惯,在一般寺庙,或许应采取简易会计记帐方式,采取现金收付制原则,达到相当大规模以上之宗教团体,才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强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一定规模以下】或【采权责发生制显有困难】【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草案第22条)。此一【管制规定】似【过于严苛】。
针对会计制度我要补充说明。
我发现反对理由有些是说啥会计很复杂、会造成道场负担、太过严苛之类。
这根本是假议题。
文章说:

(五)会计制度强制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宗教团体作帐之财务负担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为尊重宗教团体之自主权,
似应由其自行决定选择何种会计原则。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会计专业素养,其所得原则上享受免税优惠,
也免除结算申报义务。
因此,应尊重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收支特性以及习惯,
在一般寺庙,或许应采取简易会计记帐方式,
采取现金收付制原则,达到相当大规模以上之宗教团体,才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
宗教法人法草案强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采权责发生制显有困难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得采现金收付制(草案第22条)。此一管制规定似过于严苛。

是这样吗?
《宗教团体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前项一定规模,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宗教法人之会计年度起迄,以历年制为准,并应设置帐簿,
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及凭证;其会计帐簿应保存十年,凭证应保存五年。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总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其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前项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权责发生制可是会计学基本原则,它是国际公认标准,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也是所得税法及一些法规规定的团体组织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主要就 2 种: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收付制。
二选一,一点都不复杂。
目前法规所采之会计原则主要也是这 2 种。
简单说明:
现金收付制:交易事项在收付现金时,才认定交易已发生而入帐,
其收入及费用亦归属于收付现金之会计期间。
权责发生制:凡交易发生时,不论是否收付现金,均应列帐,
而其收入与费用亦于交易发生期(而非现金收付期)认列;
换言之,凡当期已发生之收入费用,不论是否已收付现金,均认为是当期之收入费用。
如果有确实作好会计,财务金钱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会有问题。
哪里严苛了?
拿会计复杂、宗教团体不能负荷为理由反对,
就好像在说因为宗教团体不会作帐,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根本就是因噎废食、本末倒置。
那同样的逻辑,也可以说会计对于政治人物很复杂,政治人物不会作帐,
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一定规模以上,会计基础使用权责发生制,这是现有法规规定。
例如现行财团法人的会计基础,就是权责发生制。
老早行之有年了。
人家财团法人宗教团体就可以适应的很好,没有问题。
有因此发生困难吗?有因此造成法难吗?
(有不少佛教团体其实是财团法人喔,可是用权责发生制一样活的好好的)
而一定规模以下,《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也很明确让你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制。
第 22 条很明确说: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现金收付制就是记载实际现金的收入与支出。
一般简单记帐,以及金流不大的情况,用的就是现金收付制。
最基本就是要记好现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如果整个道场没人会会计,大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帮忙,费用其实不会很贵,
一年也只有一两次而已。
《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明确让你如果是一定规模以下,可以选择现金收付制,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机关报备。
第 22 条说明就写的很清楚:

一、第一项及第二项明定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原则采权责发生制,
但属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规模以下或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现有一定规模以上的财团法人宗教团体会计本来就是用权责发生制,
一定规模以下的本来就是用现金收付制。
这一条是现况的法制化,哪里会对宗教团体造成困难?会造成严苛?
哪里严苛了?
放心,这草案不会灭了佛教。
没听过因为帐记清楚而灭的 XD
作者: tin989 (大张哥)   2017-07-21 04:31:00
支持金钱流向透明公开,南无阿弥陀佛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5:50:00
不会很麻烦?那你先来记看看不是用全民的钱,为什么要跟全民交代?目前贪污、性侵都有法可管,宗教家没有例外不是盲目反立法,我支持合宪立法,反对违宪宗教团体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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