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不太清楚立这个法有什么"实益"?
而且都拖了那么多年,怎么会突然跑出这个议题?
就管理来说,大概分为"人"和"钱"。
稍微看了一下草案。
人的部分:
1.有限制负责人的资格:
大概是针对一些宫庙,问题是政府连私人帐户的募款都没办法查了,
有办法一一去"辅导"每个宫庙? (应该只是制式化法条写法)
2.不走宗教法人也有人民团体法或民法的法人团体。 (与现行有什么差异?)
3.宗教法人的人事或财产有争议时,实务上原本就是由法院处理了。(现行差异?)
几番思量,人的部分应该不是立法的重点,防制犯罪是不太容易。
重点应该在钱的部分。
1.
第二十六条
宗教法人得依公产管理法规,申请公有非公用土地之
"出租"、"让售"或"委托经营"。
前项供宗教目的使用之土地,必要时得办理
"都市计画变更" 或 "使用地变更编定"。
各级政府拟定或变更都市计画时,得考量既有合法宗教用地及
建筑之完整。
2.
第二十七条
(前略) 宗教法人接受捐赠之所得及孳息,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征"、
免所得税。
3.
第三十六条
宗教法人解散,于清偿债务后,其賸余财产得依其章程之规定,归属于其
他宗教法人。
"章程未规定前项事项时", (一般章程应该是不会事先写入)
"其賸余财产归属于该宗教法人主事务所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公益的缘故)
4.
政府有权力查帐。(国税局也可以查帐)
个人看了之后,不太清楚对于宗教自由的保障和健全发展的实益在哪里?
有强制一定要用宗教法人不能用公益法人吗?
那立这个法除了对帐务税务影响比较大,其他与目前状况的差别在哪里?
能解决利用宗教敛财的问题吗?
不知道是否有清楚的人可以一解小弟心中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