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buddha板-随佛事件,组务处理方向

楼主: thismy (英雄气短儿女情长)   2016-07-07 22: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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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看板: HumService
标题: [公告] buddha板-随佛事件,组务处理方向
时间: Thu Jul 7 21:56:56 2016
组务这里先不免俗的搬个批踢踢宗旨充个场面:
‘以学术性质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快速即时、免费、开放、自由与平等的言论空间’
板主和板众在期许板面能有优良的讨论品质时,
我们自己也要小心可能会犯下那些错误。
一、诉诸权威:
范例如下:
a.A信士说他的Z老师考证资料作很好,所以现行的说法很多都是错的。
 如果板面没有Z老师的考证流程,也不太讨论每个点的判断逻辑给人检验,
 直接给个结论:所以Z老师很强,他才是原始面貌。
 这样的叙事态度就是诉诸权威。
a-1.A信士把Z老师的考据资料有重点的讲述,并且真确的了解其判断方式,
 把判断流程简要说明,再强调目前现行版本很多是误解。
 这时就很难说A是诉诸权威。
 如果Z的理据有误,由施惠原则来看,这很可能是学术上的失误,
 而非人格或道德上的败坏。
b.A信士跟板面分享Z老师考据的说法,B板友没有从考据资料的恰当与否出发,
 直接说:‘如果这些都像你乱说是伪造的,那么多少先圣前贤都得下地狱’等等。
 这是避谈考据资料,直接诉诸权威的作法。
 在特定的宗教场合无妨,
 但这类片面宣达的方式,‘很不适合放在学术性质’的讨论板面。
b-1.文字训诂很下等,要有实修实证才是得法,
 这样讲话的方式,很可能也变成一种诉诸权威,
 因为这很容易变成一种套套逻辑,
 即‘你是错的’,因为‘你没实修成功’,
 为何你没实修成功,因为你是错的。
 
 这里组务的私人意见是:
 (一)真正有能力从他人文字看出实修功力的人很少
 (二)实修有成不等于理据无误
 (三)宗教界愿意花心思去作考据的人还真不多,
    维持谬误注解的更是多若繁星。
    以佛教而论,似乎也只有林光明几个人为了读懂佛经佛咒会认真去学梵文。
    而其他人很少相信‘也许我们可能不懂、也许懂的东西不太正确’,
尤其在实修出现一定成果之后。
以本次提告方所提的‘四预流支’来看,
以下分为三说:
交集说:四种条件都要具足,才算合乎入流。
联集说:四种条件至少满足一种,便可以入流。
次第说(通说):参考其他经典,亲近善男子,为‘听正法’之前提要件,
前项要件未满足时,则后续不可能满足。
不过交集说跟次第说都有一个共通大前提是:
‘真的有对经典认识都大致没错的善男子可以亲近’,
如果这世上对某些文本的误解已深,那么这个大前提就不能成立。
于是C方说:你没亲近善男子,所以没有OOO。
D方就说:因为我知道很多经典都搞错,所以不认为有对佛学领会完全没错的善男子。
两方吵的很激烈,但是实际上没有半点意义,
彼此的‘现象’,正好帮对方的‘原因’作背书。
c.另一种更常见的权威谬误:
 板主很辛苦所以没错、
 组务很认真所以讲得都对,
 XXX是上电视的大学者,你是那根葱?
二、法理与程序
(一)法安定性
前头组务曾经对法安定性推文,
批判的部分主要是“邪”见与改“邪”归正,这两者的判准太模糊,
  以板主方的心态,可能认为改“邪”归正的邪是指人格特质,
  但上诉方可能认为改“邪”等同于改去“邪”见。
  如果肯定前者,却否定后者,那么板众会搞不清楚界线,造成安定性不足。
  但这里组务并不会否定‘告诉乃论’法理,
  (偷懒的理解方式是‘不告不理’)
  这很可能是批踢踢许多板面的共识,
  板主在碰上不认为太大条的事,
  通常是‘得’处理,而非‘应’处理。  
  就目前的批踢踢生态来说,
  这样的设计主要是以效益为目的,
  
  或许往后会发现更可行的方向,
  但目前在板主义务、板众权益、治板效率的衡平下,
  它蛮可能被视为是一个权衡后的较佳选择。
  
  要是板众觉得板主方常常该管的都不管,
  可以用板主失职的程序去达到你要的诉求,
  有些现象之所以看似触犯板规,却常泛滥于板面,
  正是因为‘它本身常有共识存在’,
  例如某些搞个人崇拜的教派,往往会被该板用言语排挤一样,
  但‘板众共识’本身是在‘该板宗旨下’的治板支援,
  不代表有‘共识’的必然是真理,
  要是觉得在论理外已经含有人格上的抹煞,
  自然还是可以进行该走的程序。
(二)程序
  如果说板规有漏未规定的部分,
  板主可以视情形以公告形式补充之,
  但法不溯及既往,
  如果说公告前发生的事,在公告后再用这件事去判。
  或是本来未请求核准的事,被提出后说这个我本来就会核,所以没关系。
  这些观念在程序逻辑上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三,小结:
原被检举人yctsai之修文情事已触犯板规,维持原判。
上诉方hvariables一文形式上虽不合于谩骂文的要件,
然该文未能切确提供有效的反驳或论证,
(A:因为a,我说x对;B:因为重点不在a,所以y对)
建议取消其水桶,予其劝诫,
希望thismy协助新板主厘定好板规,
愚以为态度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
如果在多派别、多板主的情况下,
或许对于‘何谓显著违规之事’的共识会更有说服力。
辛苦了,组务这里感谢你过去的辛劳与付出。
楼主: thismy (英雄气短儿女情长)   2015-07-07 22:00:00
“多派别、多板主的情况下,更有说服力”这是一个我没有想到的好建议,本来想找一位板主,我会尽量找2位帮忙.....判决部份会依组务建议处理
作者: yogi (Yogi)   2016-07-08 14:53:00
根据组务最末段所说,现行板规确有不足之处,所以要再厘定板规。虽然板规实行已有四年,但是既然发现了问题就重新讨论修订吧。希望新任板主可能人选都能正视这个组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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