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棒球板废除累犯条款

楼主: success0409 (贡糖新衣)   2014-07-21 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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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扼... 其实我有点错用这两个的定义
:
: 简明来说 加重处分有几种情况
:
: 1. 在短期间或同一篇中,违规情况较为严重者
:
这个其实已经在加重允许额度之中了
换言之
如果同一篇比较严重者
初犯或是非一个月内再犯者
就是加15天,这应该没错?
但从前加重顶多是加一次
15 + 15 = 30 我已经是被加重过了
结果他还加了个“蓄意闹板累犯条款”
这样不就是一罪双罚吗?
举个例子请你想一下
A杀死B,A应该有伤害B吧?还有重伤害,最后才致B于死
所以法官判决时可以伤害罪 + 重伤害罪 + 杀人罪 这样连罚的吗?
我现在的情形其实就是被1. + 2. 的情况
不过我也没有要申诉
重申一次:判例既出,各位使用者请小心
: 2. 大将军所提的"蓄意闹板引战条款"
:
: 3. 出桶后一个月后再犯
:
:
: 这样说应该没错吧~
至于2.的使用判例,在上面那篇也举出来了,
在我之前“从来没有一个是因为单纯吵架而被视为蓄意闹板引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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