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远东201811国内班机取消过多判罚 - 诉愿驳回

楼主: grapherd (GrD)   2019-05-31 13:07:40
简略来说:2018/11远东取消82班飞机,被罚款 300 万,提出诉愿说了一些理由,诉愿被驳回。
交 通 部 诉 愿 决 定 书
交诉 字 1080008634 号
诉愿人:○○○
  诉愿人因违反民用航空法事件,不服本部民用航空局108年2月19日空运计字第
1085000180号函附裁处书,提起诉愿,本部决定如下:
  主 文
诉愿驳回。
  事 实
一、缘原处分机关本部民用航空局调查107年10月份可归责于诉愿人之班机取消情形,计有
“马公-高雄”FE086班号及“马公-高雄”航线,已达“民用航空运输业违反民用航空法量
罚标准表”所定之裁罚门槛,原处分机关乃以107年11月9日空运计字第1075025889号函(
下称107年11月9日改善通知函),通知诉愿人于107年11月30日前改善班机取消情形,如届
期未改善(即107年11月可归责于诉愿人之班机取消率仍达裁罚门槛者),将依民用航空法
第112条规定裁罚。惟107年11月份仍有如附表所示可归责诉愿人之班机取消,原处分机关
认诉愿人经通知限期改善其班机取消情形,届期仍未改善,违反民用航空法第112条第1项
第6款规定,依民用航空运输业违反民用航空法量罚标准表计算罚锾金额,累计罚锾金额已
达新台币(下同)300万元之上限,原处分机关爰以108年2月19日空运计字第1085000180号
函附裁处书(下称系争裁处书),裁处诉愿人300万元罚锾。诉愿人不服,提起诉愿,案据
原处分机关检卷答辩到部。
二、本件诉愿意旨略以,(一)诉愿人为展现永续经营决心,持续进行机队汰旧换新,引
进ATR72-600型飞机,原依通常情形预判,将计画引进之ATR航机加入107年11月份运能应无
疑义,因而据以排定诉愿人11月份飞航班表,并向原处分机关陈报核准。惟引进新机所费
不眦,为使公司资金灵活运用,以利执行107年11月份飞航班表,向原处分机关提出消费者
信托财产专户金额减半一案,惟原处分机关基于慎重考量未予及时同意,迟至107年11月13
日始以空运计字第1075027020号函表示同意,严重箝制诉愿人资金灵活运用,致引进新机
时程受耽误并影响诉愿人后续已陈报原处分机关核定之11月份班表,面临必须取消之窘境
,上述航机无法及时加入航班任务进行运输,非诉愿人于一般情形所得预料,实属无法归
责于诉愿人之航班调度因素;(二)诉愿人于本案之违反行政法义务之行为,主观上并无
故意或重大过失,事前曾紧急寻求消费者信托财产专户金额减半以使资金灵活运用,未为
原处分机关所及时同意,事后诉愿人亦积极对取消航班之旅客协调并配合旅客需求安排转
乘班次、签转他航或退费等方式妥适安置旅客,以确保旅客搭机权益,对旅客及原处分机
关均未造成重大损害,且诉愿人之行为并未因此获取任何商业利益,违反行政义务之规模
尚非严重,亦非不可补救之类型,再者,诉愿人甫于104年10月16日重整完成,在经济规模
及持有飞机数量上,均属起步阶段,资力尚非雄厚,业务营运亦为夹缝求生,且诉愿人并
未置之不理,极力事前谋求避免。然原处分机关裁处罚锾300万元,已达最高上限,显未依
行政罚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审酌,显有违失等语。
  理 由
一、按民用航空法第57条:“民航局得派员检查民用航空运输业各项人员、设备,并督导
其业务,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如有缺失,应通知民用航空运输业者
限期改善。”、第112条第1项第6款:“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
空业、航空货运承揽业、航空站地勤业、空厨业、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航空站经营人
、飞行场经营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60万元以
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民航局得报请交通部核准后,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
或废止其许可:…六、其他依本法应接受检查或限期改善事项而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或
届期未改善者。”;民用航空运输业违反民用航空法量罚标准表(下称量罚标准表):“
…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以下简称业者)取消可归责于业者之国内航线定期航班…一、裁罚
门槛:核准之定期航班每月50班次以上之航线,同一月份内,同一单向航线取消可归责于
业者之班次达百分之三,或同一航班(班号)取消可归责于业者之班次达百分之六,经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次月取消班次仍达
裁罚门槛),处新台币60万元罚锾,并依取消之班次,每超过前项裁罚门槛一班次,累计
加罚新台币20万元罚锾,最高至新台币300万元罚锾。如同一单向航线同时取消可归责于业
者之班次达百分之三及同一航班(班号)达百分之六者,则分别计算裁罚金额,取其较高
者处罚;不同单向航线则加总计算裁罚金额。…”。
二、卷查107年10月份可归责于诉愿人之班机取消情形,已达量罚标准表所定裁罚门槛,经
原处分机关以107年11月9日改善通知函通知诉愿人于107年11月30日前改善班机取消情形,
惟107年11月份仍有如附表所示可归责于诉愿人之班机取消,此有107年11月9日改善通知函
、诉愿人107年11月份原处分机关所属航空站民航机飞航取消报告表及诉愿人107年11月份
定期班表取消航班裁罚计算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诉愿人经通知改善其班机取消情形,届
期仍未改善之违规事实,洵堪认定。
三、本件诉愿人虽诉称为展现永续经营决心,持续进行机队汰旧换新,引进ATR72-600型飞
机,原依通常情形预判,将计画引进之ATR航机加入107年11月份运能应无疑义,因而据以
排定诉愿人11月份飞航班表,并向原处分机关陈报核准。惟引进新机所费不赀,为使公司
资金灵活运用,以利执行107年11月份飞航班表,向原处分机关提出消费者信托财产专户金
额减半一案,惟原处分机关基于慎重考量未予及时同意,迟至107年11月13日始以空运计字
第1075027020号函表示同意,严重箝制诉愿人资金灵活运用,致引进新机时程受耽误并影
响诉愿人后续已陈报原处分机关核定之11月份班表,面临必须取消之窘境,上述航机无法
及时加入航班任务进行运输,非诉愿人于一般情形所得预料,实属无法归责于诉愿人之航
班调度因素云云。惟依卷附107年11月份原处分机关所属台北国际航空站(计19班次)、台中
航空站(计8班次)、高雄国际航空站(计15班次)、金门航空站(计19班次)及马公航空站(计
21班次)等民航机飞航取消报告表(共82班次)可知,诉愿人107年11月份取消之航班均因
受班机调度影响而取消,并经原处分机关所属航空站分别判定为可归责于诉愿人,且诉愿
人并未依该民航机飞航取消报告表所载“附注2、请于说明栏中详细填写班机延误状况及延
误时间,以利航空站依‘班机飞航取消报告表取消原因责任归属表’判定责任归属:航空
公司若有疑义,应于接获核定之报告单一日之内检具相关证明申复。”提出申复,足认诉
愿人当时对于航班取消之责任归属判定并不争执。
四、另据原处分机关答辩称:“…诉愿人11月份之定期班表,经诉愿人于107年8月31日首
次向原处分机关报请核准,然‘消费者信托财产专户’早于107年1月实施迄今,并非诉愿
人107年11月份之定期班表生效前才突然实施…提出11月份定期班表之规划时,尚有余裕得
以充分考量公司营运资金应如何运用…”,又据原处分机关答辩称:“…诉愿人固曾于107
年8月间提出‘消费者信托财产专户’金额减半之请求…该等请求仍须经原处分机关及交通
部评估审酌相关事宜,且诉愿人亦明知或可得而知该等请求尚涉及信托契约内容之变更,
诉愿人自无从期待…必定同意诉愿人所请,更无从预期…报请交通部核示所需之作业时程
…”之内容可知,原处分机关是否同意核准诉愿人之请求或报请核准所需之确切期间,尚
非诉愿人所能掌握事项,即诉愿人未充分考量当时之机队规模及营运能力妥善规划其定期
班表,导致取消航班数量达裁罚门槛,难认非可归责于诉愿人。况诉愿人于107年11月份定
期班表生效前即发现消费者信托财产专户金额减半案尚未获原处分机关同意核准,以当时
之机队规模及营运能力,显有无法达成11月份定期班表之运能时,即应依民用航空运输业
管理规则第21条第1款:“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国内定期飞航,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定期
飞航班机时间表,应于生效前20日报请民航局核准,如有变更时,应于生效前5工作日报请
民航局核准。”规定,于该定期班表生效之前5个工作日,报请原处分机关核准变更定期班
表。综合上开说明,诉愿人未妥善规划其班表,又未于107年11月份定期班表生效之5个工
作日前,报请原处分机关变更定期班表,导致取消航班数量达裁罚门槛,显可归责于诉愿
人。
五、末查,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取消航线定期航班,对民用航空运输秩序及旅客权益影响甚
钜,原处分机关针对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取消国内航线定期航班,属可归责于业者之情形,
已订定量罚标准表作为裁罚基准,该量罚标准表业就取消班次比率,订有一容忍限度(即
裁罚门槛),超过该裁罚门槛者,始按取消之班次数量予以累加处罚,显已考量取消航班
所生影响,本件诉愿人经原处分机关限期通知改善班机取消情形,届期未改善,仍有如附
表所示可归责于其之班机取消,原处分机关依量罚标准表规定计算罚锾金额,加总罚锾金
额已逾法定最高额300万元,并依量罚标准表“同一业者同一月份罚锾总金额以300万元为
上限”之规定,而核计罚锾金额为300万元,并无不合。况查,诉愿人107年11月份取消班
次达82班,违规情节已属重大,原处分机关裁处诉愿人法定最高额300万元,亦无不当。
六、综上,本件诉愿人经原处分机关通知其改善班机取消情形,届期仍未改善之违规事实
明确,原处分机关依首揭法条及量罚标准表规定所为本件处分,核无违误,应予维持。
七、据上论结,本件诉愿为无理由,爰依诉愿法第79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主文。
诉愿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   祁文中
         委员   陈荔彤
         委员   林石根
         委员   陈明堂
         委员   郭介恒
         委员   陈明月
         委员   洪文玲
         委员   陈清秀
         委员   李明慧
中华民国108年5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得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市士林区福国路
101号)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Odakyu (青蛙骑士 瀬戸幸助)   2019-05-31 13:31:00
近西UCCU
作者: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19-05-31 13:44:00
"感觉"这家公司的营运都是以"最好的状况假设"在做事.
作者: flyingkenh (小凯~)   2019-05-31 14:22:00
支持政府
作者: cow9602195 (超级喜欢拉咪哥揉)   2019-05-31 19:33:00
支持政府
作者: Tapqou (三三三)   2019-05-31 22:24:00
感觉就政商关系不好,顶新地勾油那时也罚不到30万==
作者: skypilot (单身的飞行员)   2019-05-31 23:14:00
因为用的法不一样,民航法最低就60万,最高300万
作者: Tamama56 (袴田日向)   2019-06-01 11:40:00
支持政府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6-02 01:19:00
元智大学董事长政商关系会不好吗,都可以挖山养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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