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不认同)机师工会版的酒测验血办法与惩处规定

楼主: certifi (Rabeprazole)   2019-02-10 02:32:46
: 2.酒测器存有误差,不可靠?
: 在台湾现行法律制度下,只要是拿每年定期认证校验,且未达1000次的ASIV酒测器,
: 并且检视是否有按照SOP 处理程序去施测,那测下去的证据力,基本上几乎难以推翻.
: 极少数例子如有吃东西(忘了吃什么,不过不是荔枝就是),且有人证,在法庭上再次重复
: 实验,的确会引起酒精反应,那有机会翻盘.
: 一般法院的见解如下(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26号)
旁观者的一点补充
我会认为是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所以会有这样的解释,
若为行政罚,参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诉字1692号判决,
在水污染防治之处分,自不允许处分机关在实际检测之数值上,自行加上公差之可能最大
值,以作为检测之最高值而为不利行为人之认定,
同理倘被处分人主张应在实际检测得之数值减去公差之可能最大值,始为其废水之实际检
测值,同属无据。
否则无异限缩或放宽法律规定,并非立法意旨,是故检测值仍应以所实际检测之数据为准
水污、空污不管你是只超出0.01ppm,都几乎不可能诉愿成功。
但是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有些判决会比较慎重,认为酒测“应”扣除公差值。
参见:台湾高等法院 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 19 号判决
台南地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 226 号
当然不认为扣除公差值的除你所列,另有以下。
台湾高等法院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 103 号判决及106 年度交声再字第 14 号裁定。
各级法院就更多,不列举了。
此外当年本法修法理由:修正原条文第 1 项,增订酒精浓度标准值,以此作为认定‘不能
安全驾驶’之判断标准,以有效遏阻酒醉驾车事件发生。
之前是利用走直线等较主观因素来决定是否违法,不如机器的客观,确实不适用于刑法。
作者: nyrnu (B-18901)   2019-02-10 13:34:00
感谢讨论,提供更多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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