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婚姻平权运动的跨点

楼主: MeowFrancois (喵弗朗)   2018-11-19 15:51:17
※ 引述《romacapri (romacapri)》之铭言:
: 我认为,自中华民国1930年以来至今目前的民法婚姻篇,因为条文完全没有区分
: 什么叫作“异性”“同性”婚姻(只是惯例被认作需一男一女),故才形成凡经
: (婚姻登记当下时)一男一女而形成婚姻关系,直接视同婚姻之所有权利义务。
: 但是,平台版草案若施行后,发明了新的定义叫“异性”“同性”婚姻,并且条
: 文内也没规范定义(什么叫异性同性?)或判定时间(哪个时间点判定作异性后
: 之后就直接沿用?如果先被视作同性婚姻、经性别变更成异性婚姻者,采婚姻登
: 记当下认定者,就又倒楣被婚生推定排除?)。
首先我要说明,我认同您的理念,所以我的回应只是单纯类似就法制史、条文的讨
论,不是要反驳您的想法。
解释法律条文,有几种固定的解释方法。最基础的是“文义解释”,也就是从条文
文字意义上来解释;还有“历史解释”──探求当初立法者的本意,这通常需
要借助法制史料以及对于当时社会背景的了解、“体系解释”──例如将民法亲属
编的规定视为一个整体的体系,从某个条文与前后其他条文的关系,判断该条文在
这个体系下的意义。此外还有目的论解释、比较法解释等解释方法,由于这里的问
题主要涉及法律的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其他的就暂不详谈了。
虽然法条解释应该先从文义解释开始,但是从脉络上来说,我认为从历史解释起手
可能会比较清楚。
我国的民法,可以说是人民私法上权利义务的规范基本法,它的条文当然不会是立
法者凭空想出来的,其中有的是将过去传统习俗、伦理明文化,有的则是借镜西方
国家的制度,配合当时国情与民情风俗做必要的更动,继受而来。清末变法时,即
有编成“大清民律草案”;现行的民法,就是1920年代的国民政府参照前清及民国
成立初期编订的民律草案来制定的。
同性恋为人类正常性倾向之一种,虽然由来已久,但是,诚如大法官在释字第748
号解释的理由书中所说的:“在我国,同性性倾向者过去因未能见容于社会传统及
习俗,致长期受禁锢于暗柜内....”、“同性性倾向者因人口结构因素,为社会上
孤立隔绝之少数,并因受刻板印象之影响,久为政治上之弱势,难期经由一般民主
程序扭转其法律上劣势地位....”,就连时至2018年的今日,同志都仍然面临着上
述的社会困境,西方观念先进国家允许同婚也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在1920年
代我国民法亲属编制定的当时,更是不可能把同性婚姻考虑进去,当时连男、女性
的社会地位、夫妻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尚且不平等,同性婚姻这种观念在当时的社
会背景、立法者乃至于学者的观念里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从文义解释上来说,虽然民法第982条在1930年制定当时只说“结婚,应有公开
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没有说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以当时观念,这是根
本毋庸赘述的社会共识。释字第748号解释的理由书里也说:“按本院历来提及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关解释,就其原因事实观之,均系于异性婚姻脉
络下所为之解释....”,就是这个道理,早年社会上没有同性婚姻这个概念。
再就体系解释上来说,从整体民法亲属编的规定来看,无论是第967条的血亲概
念;第971条(这里所提到的条文,都是指1930年的版本,有些已不复见于现行
条文。以下同)的“夫”、“妻”、“赘夫”;第972条婚约的“男女当事人”;
第987条对于女性再婚的限制;第994条中的“前夫”;第1000到105
2条各条条文中的“夫”、“妻”用语,都可以看出在1930年立法当时,婚姻只有
异性婚的概念。即使现在主张修民法派的老师们,也没有人敢说现在这部民法能直
接适用于同性婚姻而不会发生障碍,所以才说要“修民法”嘛。
把婚姻区分成异性婚、同性婚,是不是仍是一种歧视?我觉得这种想法恐怕就过于
激化了。宪法上所谓平等,并不是不分差异作齐头式的平等,也不是绝对不能有任
何差别对待,而是一种“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实质平等,大法官在释字第
485号及第526号解释的理由书中就曾说:
“宪法第七条明文保障人民之平等权,惟其平等并非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
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实质平等,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与立法目的,订立法规之
机关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
在释字第682、694、701和760号解释中也一再提及:
“宪法第七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对人民为不合理之差别待遇。
法规范是否符合平等权保障之要求,其判断应取决于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
的是否合宪,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
而定....”。
毕竟人有性别区分是科学上客观的事实,而现行民法亲属编里一些条文用语是基于
异性婚姻所订出来的,硬是套用在同志的婚姻中,难免格格不入,甚至发生法律上
的疑义。譬如在现行的异性恋婚姻中男性为夫,女性为妻;如果硬是要同志结婚时
决定谁夫谁妻,并登记于户籍资料上,或许反而才是一种压迫、不尊重当事人的意
愿呢?
作者: romacapri (romacapri)   2018-11-19 18:20:00
您支持公投案第12案吗? 最后一段说辞看起来您主张同性婚姻另立专法我个人完全尊重支持若LGBT泛多元性别者支持另立专法(我相信有人急着先求有,也算与护家盟的共识);我的对话对象是,若不同意采取另立专法者,对平台版草案应同样抱持疑虑
作者: death840922 (馒头~)   2018-11-20 00:42:00
要说到主张现有民法不排除同性婚的学者,敝校陈惠馨老师有此见解XD原po是很专业的法律人,但有些东西很难跟一般民众解释呀..
楼主: MeowFrancois (喵弗朗)   2018-11-20 01:16:00
原来如此,是我对相关学说的掌握不够周详,谢谢您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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