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macapri (romacapri)》之铭言:
: 不好意思哦M板友,是我表达太迂回。
: 我的意思是:
: 现在版本(反而)没问题,婚姻内性别变更者适用(异性)婚姻的婚生推定
: 但反而是平台版草案的规范方式,会有问题。
: 平台版草案第 971 条之 1,会直接把(被认作法律同性)婚姻的(含跨)婚姻,
: 直接排除在婚生推定之外。
: 举例说,A是MTF,与原女B交往
: A先储存精子>以法律异性方式结婚>A完成变更性别为女性>配偶B用A冷冻精子分娩
: 若在目前,完全没问题,
: 只要(技术性)已异性结婚,婚后直接婚生推定,A能当亲权父权
: 但若在平台版草案,
: 因为A完成变更性别为女性后,AB婚姻变成了“同性”婚姻
: 结果婚姻配偶B分娩,A就不能适用婚生推定了。
您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跳跃过去了,所以才会得出这个结论。
这个关键问题是:
“异性配偶之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变更性别,其婚姻效力如何?”
您是直接将其归为“同性婚姻”,可是实务上不是这样哦!
在法务部(83)年法律字第 05375 号函中的见解是:
一、......我国法律对于是否准许男女于结婚后变更出生时之性别,虽乏明文,
惟揆诸婚姻之本质及德国变性法之法理,似以认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不许变
更性别为宜。至如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中事实上已为变性者,其原有之婚姻
关系应仍不受影响。
二、......按天然血亲之父母子女关系,系以血缘为基础。不因任何情事之发生
而有所变易,本件陈君之子女既系从其身所出(民法第967条第1项参照),
则其间直系天然血亲之关系,自不因嗣后陈君之变性而受影响。
换言之,在现行法下,只要结婚登记时双方是一男一女,即使一方在婚姻存续期
间变性,婚姻关系仍然有效(法律上仍然认为你们是异性婚姻);而婚生子女的
身分也不会因父母一方变性而改变。
我认为,这样的原则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应该会延续下去,理由除了这对子女
有利(子女的婚生身分如果因生身父母中途变性而丧失,没有道理,对子女也不
公平)之外,这种初始身分恒定的原则,在其他法律也看得到,是一种身分或者
程序安定性的法理。
基于以上的基础来论述,平台版的民法第971条之1草案中所指的同性婚姻、异性
婚姻,应该也都是以结婚登记时双方的性别为准来区分,而不处理婚姻存续中变
性所造成的性别改变问题。
所以,假设A男与B女结婚时是异性婚,即使A男于婚姻存续中变性为女性,在
法律上仍然认定A与B的婚姻是异性婚,其以人工授精方式使B女所生子女,仍
为A与B的婚生子女。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