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公投同婚及性平教育五案,行政院意见书

楼主: MeowFrancois (喵弗朗)   2018-11-14 14:31:31
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行政院意见书:
1.宪法保障同性间得以结婚之权利,已经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确认,不会因本次
 公投结果而有所变更。
2.惟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亦责成相关机关应于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仅须使同性之间能与异性之间享有平等之结婚权利,并未限定须修正民法或以
 其他法律另定之。
3.基于以上,本案若获通过,政府将尊重依法所进行之公投结果,并依司法院释字
 第748号解释之意旨,进行同性婚姻相关法规修正工作并送立法院议决。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之可能影响: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具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
依解释意旨为之(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参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条规
定,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如系有关法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行政院应于3个月内
研拟相关法律提案,并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立法者仅得以本案主张之立法原则(民法婚姻规定应限
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修制相关法律,且法律提案内容亦应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48
号解释所揭示“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之意旨。
第十一案: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育部及各级学校不应
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见书:
1.性别平等教育法之目标,在于促进对不同性别与性向之了解与尊重对待,期能营
 造无偏见歧视之性别友善教育环境,以及预防校园性霸凌事件,落实对学生权益
 的保障。
2.政府应根据性别平等教育法,依适宜之年龄与内容,实施认识与尊重同志之相关
 教育内容,以确保任何国民不因其生理性别、性倾向、性别特质或性别认同等不
 同,而受到差别之待遇。
3.政府将尊重依法所进行之公投结果,并在符合宪法平等权保障之前提下,以合宜
 方式推展促进性别平等之教育。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
共同生活的权益?
行政院意见书:
(同第十案)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之可能影响: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具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
依解释意旨为之(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参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条规
定,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如系有关法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行政院应于3个月内
研拟相关法律提案,并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立法者仅得以本案主张之立法原则(民法婚姻规定以外
之其他形式)修制相关法律,且法律提案内容亦应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所
揭示“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之意旨。
第十四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别二人建立婚姻关系?
行政院意见书:
1.宪法保障同性间得以结婚之权利,已经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确认,不会因本次
公投结果而有所变更。
2.惟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亦责成相关机关应于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仅须使同性之间能与异性之间享有平等之结婚权利,并未限定须修正民法或以
其他法律另定之。
3.基于以上,本案若获通过,政府将尊重依法所进行之公投结果,并依司法院释字
第748号解释之意旨,进行同性婚姻相关法规修正工作并送立法院议决。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之可能影响: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具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
依解释意旨为之(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参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条规
定,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如系有关法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行政院应于3个月内
研拟相关法律提案,并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立法者仅得以本案主张之立法原则(修正民法婚姻章之
形式)修制相关法律,且法律提案内容亦应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所揭示“
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之意旨。
第十五案:您是否同意,以“性别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国民教育各阶段内实施性
别平等教育,且内容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
行政院意见书:
(同第十一案)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之可能影响:
(同第十一案)
结论:
本次公投结果,将决定同性婚姻采用另立专法或修改民法之方式;至于同性二人
可以结婚、双方关系为“婚姻关系”之结果并不受任何影响。
作者: ahbi0302   2018-11-14 19:22:00
这份意见书不意外地引起了反同方的反弹,关键争议在于专法订的是“婚姻”或“伴侣”的差别。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1113/3065143/根据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号判决说明,释字第748号所谓“永久结合关系”并不必然指向民法婚姻章所定义的“婚姻”。这正是反同方的主张及往后欲操作的重点。换言之,挺同者该担心的绝非伴侣盟那句口号式的“专法就是歧视”,而是专法所订出来的也许不是“婚姻”,是“伴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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